快报讯(记者 宗一多)“这些钱是我争取到的额外折扣,不入账是经过学校认可的,这怎么构成贪污罪呢?”原南京化工大学教材科副科长、南京工业大学实践教育中心副主任杨福祥对于自己被指控的罪名感到难以理解。
经一审法院审理查明,今年45岁的杨福祥于1999年至2001年间,与科室工作人员彭鲁敏一起以原南京化工大学教材科的名义,为本校购买教材、联系印刷业务等经济活动中,先后收取教材供应商给予的回扣。
看到教材科收到的数十万元回扣款,杨福祥等人心动了,盘算着如何“处理”这些钱款。经校方出具的致检察院函证实,“所有收受的回扣都应当上交学校,教材科单独收受的回扣经领导批准可以不上交,但应用于教材科经常性开支,其财产性质仍属于公款。”
然而,杨福祥等人却烦不了那么多,与时任教材科科长的金某、工作人员彭鲁敏、王某等在一起,由杨福祥决定将该款中的部分予以私分。从1999年至2001年间,杨、彭、王均分得85750.94元,金分得41730.94元。
分钱不久即东窗事发,杨、彭、王3人随后分别退出85000元,金退出5万元。法院一审认为,杨、彭、王、金等人的行为均已经构成贪污罪,判处杨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彭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其余人均被判处缓刑。
一审判决后,杨等4位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除对彭改判缓刑外,其余人均被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