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2版: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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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 月 24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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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失业保险 缴费年限照算
项凤华
  外地失业保险

  缴费年限照算

  快报讯(记者 项凤华)昨天,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了《关于失业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从本月开始,外地转入南京的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在核定事业保险待遇时,可以把其外地的缴费年限与南京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据有关人士介绍,缴费时间长短十分重要,因为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根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的,缴费每满1年享受2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长不超过24个月。而过去,外地人转到南京工作后,其原地区的缴费年限不再合并计算,等同“浪费”。

  新下发的《意见》明确,核定其他地区转入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时,应将其他地区的缴费年限与本地区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累计缴费年限,其中在市级统筹区域内发生的转移,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应根据转出地的政策调整,如高淳的一名失业人员到南京市区后,核算其失业保险还是按照高淳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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