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4版:中国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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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 月 23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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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审批权“下放”省级政府
  据新华社电(记者 张晓松)国土资源部日前发出通知,对我国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做出重大调整:此前由国务院分批次审批的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将从今年起调整为每年由省级政府汇总后一次申报,待国务院批准后由省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城市政府具体实施。

  根据有关规定,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包括: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新政策实施后,省级政府由过去上报用地材料的“二传手”,变为对城市建设用地负总责。中央部门则淡化审批权力,强化监管职能。

  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指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经省级政府审核同意后,3个月内未实施征地或实施征地后2年内未供地的,将暂缓受理该城市申报新增建设用地;对于未按规定要求将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实施情况报国土资源部备案的,将暂缓受理该省份申报城市新增建设用地;对于城市未按规定要求将建设用地批后供地情况报国土资源部备案的,将暂缓受理有关省份申报该城市新增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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