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通讯员 金长莉 记者 陈英)近来,在税务机关发票受理窗口,一些纳税人在申领或缴销发票时“短斤少两”,当税务机关依法作出处罚时,他们则声称有些发票填错就作废了,也找不到原件或存根了。去年,某运输单位就因发票被驾驶员带出开具填错作废后,又找不到存根而被罚款3000元,单位叫苦不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开具发票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第三十六条第五款还规定:“对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负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机关提醒,作为发票使用单位或个人,在使用发票前应认真查看发票封面的使用规定,不明白的地方及时向税务机关咨询。在使用过程中因填错等作废的发票,应妥善保管并填(盖)“作废”字样,不能随意撕毁,避免因发票保管不善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