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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 月 20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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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特殊时期应享“特权”
项凤华
  快报讯(记者 项凤华)昨天,记者从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女职工权益保护问题成仲裁工作的热点,尤其是对企业违法解除或终止“三期”(孕期、产假期、哺乳期)女职工劳动合同的争议处理。

  例如罗女士与单位的劳动合同2006年12月1日到期,她当时已经怀孕8个月,她把该单位告上法庭,法院以用人单位不当解除、终止“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其解除、终止决定应依法撤销。虽然单位与自己的劳动合同必须顺延,可是罗女士为单位的这种做法十分伤心,不再愿意回到该单位。

  对于类似的情况,有关人士解释,用人单位不当解除、终止“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其解除、终止决定应依法撤销。根据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要以双方的互相信任为前提。

  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导致双方的信任度受损,女职工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双方的劳动合同可以解除或终止,用人单位应支付女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赔偿劳动者明确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劳动合同中断期间的损失。

  女职工“三期”劳资争议成仲裁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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