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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 月 20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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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写诗针砭时弊 县领导指示警方抓人
彭水诗案震动全国 县委书记乌纱落地
官方调查组认定此为一起政法部门不依法办案、党政领导非法干预司法的案件
  《沁园春·彭水》是在2006年8月15日中午填写的。8月31日下午5时许,秦中飞因这条短信,被警察带走。也就是在同一天,秦中飞被抓之前,县长周伟首次获悉了这首词,“8月31日,我在重庆开会期间获悉的”。

  彭水县委常委、公安局局长周明光此前对媒体表示,8月31日,彭水县民警发现了8月15日秦中飞所写《沁园春·彭水》短信,因有代指领导的内容,民警报告局领导后,局领导又报告县委领导。但据接近周伟的人士透露,周伟获悉短信并非来自公安部门,而是一名官员。周伟获悉短信内容后,随即要求公安部门介入调查,很快警方就确定了编写短信者——秦中飞。

  周伟给公安局局长周明光的指示内容,尚不得而知。据彭水县公安局相关人士透露,领导的意思是要调查编写短信者有无“政治企图”,通过此案看看干部的忠诚度。

  《瞭望》新闻周刊后来将之称为领导官员的“换届敏感症”。报道称,蓝庆华在彭水当了6年县委书记,周伟也在彭水工作了5年,彭水县领导层即将换届。10多天后,重庆市委干部考察工作组就要进驻彭水县,如果这当口出乱子,很可能影响其政绩评价,因此他们欲借处理“彭水诗案”整肃人文环境,化解不良影响。

  当天,秦中飞就“落网”了,经办此案的一名民警透露,接办此案后,他们同样也感到棘手:人抓回来了,就得依法处理,可事件构不构成犯罪,能不能立案,定什么罪名,是诽谤还是扰乱了社会秩序……这些尚无定论,那案件下一步朝哪个方向办?

  据调查组后来所做调查,2006年9月1日上午,彭水县公安局、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法院刑庭多个部门领导坐在一起研究案情,除此之外,还有一些非政法部门的领导也参加了会议。研究结果很快出炉,决定以涉嫌诽谤罪立案调查,否则会影响社会稳定和政治稳定。

  秦中飞的辩护律师李纲称,政法机关最明显、最直接的错误就是按涉嫌诽谤罪来处理。法律规定,诽谤罪属于自诉案件,“受害人”蓝庆华、周伟二人甚至包括短信里谈到的另一个人马平如果均认为该短信损害了他们的人格和名誉,且造成了严重后果的话,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同时,蓝庆华、周伟系彭水县的县委书记与县长,系现任负责人,故该案侦查机关和审查起诉机关及最终审理的人民法院均应集体回避该案的处理。

  短信开始流传

  正值县领导层换届之时

  马儿跑远,伟哥滋阴,华仔脓胞。看今日彭水,满眼瘴气,官民冲突,不可开交。城建打人,公安辱尸,竟向百姓放空炮。更哪堪,痛移民难移,徒增苦恼。

  官场月黑风高,抓人权财权有绝招。叹白云中学,空中楼阁,生源痛失,老师外跑。虎口宾馆,竟落虎口,留得沙沱彩虹桥。俱往矣,当痛定思痛,不要骚搞。

  ———秦中飞所编短信《沁园春·彭水》

  重庆市彭水县教委借调干部秦中飞,去年8月因一则针砭时弊的短信诗词失去了自由,涉嫌诽谤被刑拘,继而被逮捕。经舆论关注,秦中飞命运随后出现逆转,关押29天后被“取保候审”,再过25天,该案被认定为错案,秦中飞无罪,并获得了国家赔偿。这起案件被舆论称为“彭水诗案”。

  “彭水诗案”错在哪?据悉,有关方面组成调查组调查后认定,这是一起政法部门不依法办案、党政领导非法干预司法的案件,目前当地正组织政法机关学习反思,县委书记蓝庆华已被免职。

  参与此案办理的官员透露,9月1日当天,一名县领导还提出了具体要求,“出手要狠,效果要好,五天内办结”。该名官员表示,作此指示官员的职务在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周明光之上。在这个指示的指导下,公安部门也加紧展开调查。9月1日,警方两次审讯秦中飞,还对审讯过程进行了录像,同时对秦中飞的办公室进行了搜查,警方同时找接收短信的人员进行询问。

  当晚县长周伟,县委副书记孟德华,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周明光会同检察院、公安等部门再次就此案件召开会议,其间非政法部门的多名官员也一并参加。参会的一名官员透露,周伟县长认为公安局办案不力,效果不明显,要求加派人手办案,另外还让检察院提前介入。据悉,在这个会议上,有官员对案件的处理提出了异议,但未得到支持。

  会后,也就是9月1日晚,彭水县公安局以涉嫌“诽谤罪”将秦中飞刑事拘留,羁押在看守所。“挨批评”的公安局局长加派了10余名干警,参与此案的办理。经过数次提审和外围取证,询问了40多名接收短信者,公安局随后向检察院提请逮捕秦中飞。由于之前的会议对此案已经有了“定论”,检察院迅速下发了逮捕令,9月11日秦中飞被执行逮捕。

  此案经媒体曝光后,得到了重庆市委书记汪洋和时任重庆市委常委、市公安局局长朱明国的关注。9月29日,彭水县公安局主动给秦中飞办理“取保候审”手续。至此,秦中飞已被羁押了29天。

  取保候审应由犯罪嫌疑人一方提出,但此次却是公安机关主动要求,这一做法其实间接承认了这是起错案,然而公安机关却一错再错,非要给秦中飞治罪。10月7日,公安局将此案移送检察院起诉。据有关调查材料显示,事后,公安局局长周明光承认,公安机关是抱着一种“老汉儿(父亲)被打了,儿子岂能不管”的心理办案的。

  更多的媒体连续参与报道此案,在全国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中央领导也对此作出了批示。重庆市有关部门立刻组成调查组展开调查,10月24日认定秦中飞无罪,撤销该案,10月25日发放国家赔偿金2125.7元。

  县领导要求“出手要狠,五天办结”

  调查组认定,短信内容大部分属实,对政府工作提出了善意的批评,不存在诽谤。但彭水县委副书记孟德华此前却有着不同的理解,认为有诽谤之嫌。

  他对媒体表示,词中的“城建打人”,并非流传的“城管在执法过程中伤了街头卖馒头的妇女周某,引起民愤”情况,而是市政执法与市民占道经营发生纠纷;“公安辱尸”,是指在殡葬改革期间,当时有一户人家坚持不去殡仪馆办丧事,民政局长去劝说时被居民围攻打伤,最后县里出动公安维持秩序,其实并未强行将尸体送往殡仪馆处理。白云中学和虎口宾馆仍在施工当中,只不过进度缓慢;而沙沱彩虹桥,是由重庆高等级公路管理公司负责,根本不关彭水县政府的事。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王建勋撰文指出,若以“言论的真实性”作为衡量秦中飞是否构成诽谤罪的标准,这里的“真实性”并不是要求言论者的每一个字词都准确无误地与“事实”完全相符,而是只要基本的、主要的情节与“事实”没有大的出入即可。并且,这里的“真实性”并不排除言论者在基本事实可靠的基础上所使用的“夸张”“比喻”等修辞手法。

  王建勋称,即使法院认定秦中飞所发短信的内容与事实不符,也未必就可以裁决其构成了诽谤罪。因为此案中被指诽谤的对象是特殊人物,即政府官员。即使是公民对政府的批评不符合事实,也不构成诽谤罪,公民对政府官员的批评并不以“真实性”作为衡量其是否构成诽谤罪之准则。一个有效的、有作为的政府,如果认为公民批评得恰当,那么就应该及时纠正自己的不当行为;如果认为公民批评得不当,那么就应该及时出来释疑,而不是通过暴力手段将公民拘捕。

  王建勋最后总结说,对于秦中飞的指控必须严格遵守诽谤罪的边界,否则便构成对其宪法上的言论自由的侵犯。

  对政府批评即使不实也不构成诽谤罪

  见此案造成的影响如此恶劣,当初直接“指导”案件办理的官员们开始转变。2006年11月在接受《瞭望》新闻周刊采访时,县长周伟称,8月31日,他在重庆开会期间获悉“诗案”情况。9月1日,他到县公安局听汇报,要求依法办事,对秦应以教育为主。他认为,“彭水诗案”错在没有集体研究和决策,县法院本来在9月26日已明确这是个错案,但分管的领导依然不转弯,以致10月中旬他们接受广东媒体采访时,还坚持说秦中飞有罪,此案说明彭水县政法机关办案水平低。

  彭水县分管政法工作的县委副书记孟德华辩称,“彭水诗案”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县委县政府没有干预办案,蓝庆华和周伟也没有给他授意过,他也没有给检察机关授意过。唯有公安局局长周明光主动承担起事件责任,“此案如此敏感,县公安局却没有向重庆市公安局请示,在县主要领导不知道的情况下就报给检察院”。

  调查组调查核实后认定,这是一起政法部门不依法办案,党政领导非法干预司法的案件,最初司法机关介入,源于党政领导指示,对嫌疑人的处理,迎合党政领导意志。据重庆市政府网站消息,去年12月8日,重庆市委组织部已经免去蓝庆华彭水自治县县委书记、常委、委员职务。

  此案发生后,彭水县检察院有关官员称是“无奈之举”。该名官员解释,公安局局长周明光兼任政法委书记,周亲自抓案件,原本公检法三家互相监督的单位,都在其一个人的管辖之下,监督功能自然失效。然而公安系统不少官员似乎对现行的行政地位格外不满。检察院和法院是与政府平行的,只比政府低半级,而公安机关则只是政府的一个局,比政府低一级,这样公安机关就比检察院和法院低了半级。为了使公安机关在行政级别上与检察院和法院平起平坐,公安系统内部不少官员坚持让公安局长兼任政法委书记或者政府副职。目前全国不少地区的公安局长兼任政法委书记。

  行政非法干预司法,在司法实践中时常出现。去年6月,中纪委、最高人民法院和监察部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在办理党员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案件中沟通情况、建立典型案例通报制度,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

  去年10月19日南方都市报刊发了题为《重庆彭水诗案》的报道。记者采访秦时,他已“取保候审”回到家中,但对此前一个月的看守所生活仍心有余悸。

  据《南方都市报》

  调查组认定

  行政非法干预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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