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裁判风波”给原本就不平静的CBA联赛又投了一枚重磅“炸弹”。其实“裁判风波”在历届CBA联赛中都屡见不鲜,如何解决这个问题一直是大家在探讨的话题。随着裁判问题的日益尖锐,司法介入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在生活南京网站上,网民竹窗听雨说:“一场央视五套转播,众目睽睽下的‘裁判第六人’闹剧彻底将CBA拖进一场火热的‘偏哨门’风波。赛后媒体‘黑哨’、‘官哨’、‘歪嘴哨’和‘潜规则’的骂名与指责在各大媒体体育版面恣意地流淌。CBA联赛办公室和篮管中心却玩起了‘太极推手’。一言我们只管联赛,裁判不归咱管;一说我们虽管裁判,但裁判在CBA的执法却无法干涉。即便怀疑裁判违纪,往往多半是证据不足。最终也只能来个内部禁赛,附加一款裁判队伍内部管理,处罚不点名、不公开。如此真不知是惩戒,还是‘护犊子’。当执掌公平的裁判,在无法也不愿透明的执法环境下,变成‘一边倒’的歪汉,这样的竞技体育早已经变得索然无味,不要也罢。所以,还是奉劝掌门人一句,面对‘偏哨门’该早点醒来,切莫让中国篮球联赛蹈足球灭顶之覆辙。不然,你们终将成历史的罪人!”
而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来云龙律师则指出:“作为一个篮球迷,我非常不愿意中国篮球重蹈中国足球的覆辙;作为一个法律人,我建议中国篮协吸取中国足协2001年惩治足球‘黑哨’时的经验教训,主动积极地引入司法机关‘清理门户’。”来云龙认为,根据《体育法》第4条和第31条,都可以认定中国篮协既是国家机关,也是社会团体,裁判执法时是履行公务,所以,对黑哨进行司法制裁没有异议。“只要有证据证明黑哨裁判收了钱,就可以认定为受贿罪;因为篮球裁判执法和中国篮协之间是委托关系,因而可以把裁判视为国家工作人员。司法部门担心制裁裁判,存在着风险,但这不该成为司法不介入的理由;中国篮协应该将证据材料转交司法部门。”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一处长认为:“2002年4月17日,北京市宣武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企业人员受贿罪’正式批捕国家级足球裁判龚建平。在公布的证据中,龚建平在执法绿城队的两场比赛中受贿10万元。2003年1月29日,宣武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龚建平涉嫌受贿案,法院当庭宣告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龚建平有期徒刑10年。龚建平随后上诉。2003年3月2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做出终审裁定,驳回龚建平的上诉,维持原判。此案的破冰之举意味着裁判员等人员的职业身份已经被界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中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因此,人民检察院依据法律赋予的职责,可以根据有关部门移交的侦查线索介入侦办。”
快报记者 石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