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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 月 16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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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大标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陶维洲
  提案要点:提出界定企业劳动关系是否和谐的八条标准

  提案人:南京市政协常委、市总工会副主席刘颖

  昨天召开的政协南京市十一届五次会议上,南京市政协常委、市总工会副主席刘颖代表南京市总工会、南京市政协工会界别组作了《构建和谐社会呼唤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的发言,提出界定企业劳动关系是否和谐的八条标准,建议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得拖欠职工工资。

  现状:四大问题需解决

  “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劳动争议数量逐年增多,职工社会保障落实不到位,企业产权改革中职工正当权益被侵害。”刘颖指出,这四个问题已经成为当前南京市劳动关系中最显著的问题。

  南京市总工会在调研中发现,劳动合同签订率不高、期限短,企业履行合同不到位,加班不规范,劳动保护不到位是企业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主要表现,部分个私企业根本不履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及劳保福利等款项,拖欠员工工资特别是农民工工资问题时有发生。

  建议:提出和谐八标准

  为此,南京市总工会和市政协工会界别组经过调研后,提出界定企业劳动关系是否和谐的八条标准,包括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劳动用工行为规范;建立健全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依法保障职工劳动经济权益等。

  “对获得南京市‘和谐劳动关系企业’称号的企业,均可以享受一系列的优惠政策;而不参加创建工作的企业则不得参加‘文明单位’等评比。”刘颖建议,“和谐关系企业”不能搞终身制,一旦发生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等则取消其称号,或不得参评。

  见习记者 陶维洲 快报记者 常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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