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设立的这一奖项明显具有执政者开明开放的姿态,在某些地方官员“防火防盗防记者”的现状下,郴州对媒体监督的欢迎姿态理应受到全社会的欢迎。如果对一项显然利大于弊、极富意义的举措施以十足挑剔的“抬杠”心态,就会使正常的事理扭曲。
针对“舆论监督奖”所遭受的质疑,首先笔者认为郴州之举即使是“作秀”又何妨,至少它直面着媒体监督这一许多地方躲之不及的话题,“秀”出了把媒体批评当做“善治”力量的执政理念。对比某些地方的“全程陪访”,郴州“作秀”的胆量可嘉。其次,奖励舆论监督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尊重舆论监督的权利,不能说“奖励”了就消解记者的“权利”了,这好比近年来公安机关对大要案犯的举报奖励,“奖励”并没有影响举报人“权利”。如果记者们置身于一个不受欢迎的、遭敌视的环境,这样的环境何谈权利的实现。至于对专门奖励中央和省级媒体记者的质疑,郴州的做法就更好理解了,毕竟监督一个地方的政事,上一级的媒体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而且,作为“分内之事”,是本地记者理所当然的权利和责任。
在尚无《新闻法》的今天,这一全国首创的“舆论监督奖”项内容,当然包含物化的成分,但它的意义,更在于对新闻监督权利的诠示和彰显。如此好事,我们应当喝彩。(王炯木 湖北 公务员)
“舆论监督奖”是一种进步
我们不难发现,奖励居然有一个前提:“主动把舆论监督线索交给郴州调查处理”。这句话的含意是什么呢?在我看来就是:郴州要的是被记者发现了的舆论监督“线索”,而不是被记者“公之于众”的舆论。换句话讲,就是要通过“奖励记者”这颗荣誉性诱饵,把被记者发现了的某些本该曝光的“新闻线索”,掐灭在形成公开舆论之先,以免变成白纸黑字无法收场。那么从这种“有条件奖励”的用意看,郴州“奖励记者”,是不是很难逃脱“收买记者”之嫌呢?
郴州规定“主动把舆论监督线索交给郴州调查”的记者就可获得奖励,也正是基于害怕记者进行曝光监督的考虑,而使出的“收买舆论监督线索”的把戏。可以想像,只要记者“主动把舆论监督线索交给郴州调查处理”,结果意味着什么?显然就能达到“馒头蒸烂了在自家锅里”的目的。
在我看来,奖励记者也不是不可以,但前提是必须删除“主动把舆论监督线索交给郴州调查处理”这个前提。
(张麦 四川 职员)
奖励记者?
收买记者?
许多政府部门似乎有一种“颁奖癖”,动辄设这个奖评那个优,给这个颁奖给那个发证书的,喜欢以“颁奖”的形式来促进工作。当然了,喜欢发奖也没啥不好,奖大多时候是个好东西,比如“安全生产奖”能促进企业安全生产,“计划生育奖”能促进家庭计划生育。但不是想给谁颁奖就给谁颁奖,因为每一种奖项里都隐含着一种发奖者与受奖者的关系,比如“安全生产奖”隐含着上级对下级的激励,“计划生育奖”隐含着政府对社会的引导。政府有资格给自己的下级颁奖以激励其努力,但地方政府作为一个监督对象时,有资格给自己的监督者颁奖以促使其更好地监督自己吗?当然没有资格,而“舆论监督奖”正是一种被监督者欲凌驾于监督者之上的“僭越式颁奖”。
在我国,除了人大监督、领导监督、审计监督等强势监督形式,还有不可忽视的舆论监督,它也是一种监督力量,是政府权力的监督者。去年9月推进政府管理创新的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在讲到如何发扬民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时,再次强调要高度重视舆论监督———也就是说,媒体是舆论监督者,政府权力是被监督对象。监督与被监督是怎样一种关系呢?它们应天然地保持一种距离。打个不恰当的比方,猫干得再好,奖励它的不应是猫的监督对象老鼠。地方政府作为被监督的对象,即使非常感谢自己的监督者,也不应通过“颁奖”这种形式,而应是创造一个“适合”舆论监督的环境。地方政府没有资格向自己的监督者颁奖。
之所以会出现“舆论监督奖”,这表明某些地方政府骨子里对舆论监督有一种根深蒂固的权力凌驾意识,他们并没有真正把自己当作媒体的监督对象,没真正把媒体当成监督者。如果他们有着清醒的角色意识,有“被监督对象”的自知之明,是不会给自己的监督者颁奖的。
显然,这种混乱了监督者与监督对象关系的“舆论监督奖”,是对舆论监督的“软抵制”。公然抵制舆论监督显然不可行,而通过只奖励那些适合自己“口味”的监督却能有效地控制舆论监督的价值取向。如今越来越多的地方喜欢选择这种“软方式”抵制舆论监督,比如某地出台规定高额奖励正面报道,比如某地规定被采访单位负责人必须亲自接待中央、省外媒体的采访———这些对舆论监督的软抵制在一些地方很常见。
(曹林 北京 知名时评作者)
“舆论监督奖”混淆了身份
媒体记者采写湖南郴州的舆论监督报道,不但有可能得到“舆论监督奖”,还有可能被授予郴州市“荣誉市民”称号,这是近日郴州市《关于进一步支持新闻媒体工作的意见》中的规定,其中提到设立“舆论监督奖”:专门奖励主动把舆论监督线索交给郴州调查处理,或通过舆论监督对郴州工作产生重大推动作用的中央、省级媒体记者,以此支持新闻媒体开展工作。(1月14日《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