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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 月 11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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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万元,只因是大学生就能“豁免”
南京市栖霞区该项规定引来多方争议,检方数据显示效果良好,学校担心纵容校内犯罪
法制晚报
  [失足者回忆]

  从大学小偷到公司精英

  “可以,晚上在秦淮河边吧!”2007年1月3日下午,冯锋(化名)在电话中爽快地答应了记者的采访要求。

  今年25岁的冯锋,两年前毕业于南京市仙林大学城的某知名大学,并取得了学士学位。现在他是南京市一家商贸公司的业务总经理,是公司里无可争议的精英。

  然而和其他同学相比,他的这一切来得很不容易。“我犯过错,如果不是那个好心的女检察官,恐怕我今天刚刚服完刑,更别说学历了……”冯锋所说的“错”,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违反校规,而是涉嫌盗窃同学价值近6000元的一部手提电脑。

  按照我国《刑法》和南京市关于盗窃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他的盗窃行为将面临着一系列严厉的法律程序制裁:刑事拘留、逮捕、公开开庭、刑事判决等。

  与此同时,他复读一年才考上的这所大学会在最短时间内把他的“事迹”在全校同学中公布,学生管理部门还将根据公安机关的刑事拘留决定,开除其大学学籍。更为严重的是,伴随他终生的档案上,将毫不留情地记录下他的这次刑事处理决定,一辈子背上“刑满释放人员”的名声。

  “那天我被叫到栖霞区检察院,一名检察官向我宣读了一份‘相对不起诉意见书’。尽管我盗窃的东西远远高于2000元的标准,但是检察院终结了这些‘可怕’事情的发生。”冯锋向记者介绍说。

  几天后,冯锋被学校保卫处的一名干部领回学校,重新开始自己的学业。在这个有1万名学生的校园里,除了两名学校领导和一名保卫处干部外,几乎没有人知道在冯锋身上究竟发生了什么。

  与以前仅有的不同是,他必须每天向保卫处写出思想汇报,并且不定期按照检察机关的“社会劳务令”到指定地方参加社会劳动。

  “我至今也没有见过那位女检察官,听学校老师说,是她最先提议对大学生犯罪实行这个制度的。我非常感谢她,是她给了我重生的机会……”说到这里,冯锋显得很激动。

  [检察官讲述]

  从批捕送监到校园矫治

  冯锋多次提到的女检察官名叫侯康美,现任南京市栖霞区检察院控告申诉科科长。4年前侯康美任该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时,她最先向所在单位领导提出了对在校大学生轻微犯罪(初犯、偶犯等情节)适当放宽处理的建议,并最终被检察长采纳。

  “如果因为这些大学生的一时冲动,就剥夺他们受教育的机会,甚至把他们送往监狱,就极有可能把他们推向社会的对立面,这并不是法律的本意和目的。”侯康美阐述自己的观点时如是说。由于全国都没有可以借鉴的经验,为出台这个“灵活”的司法措施,栖霞区检察院进行了半年的调查。其间他们还专程邀请了辖区内的5名民警和9所高校的保卫人员,对此进行座谈。

  [记者调查]

  学校担忧纵容校内犯罪

  与检察机关这个“灵活”的司法措施显得格格不入的,是栖霞区仙林大学城内10所高校各自制定的“严厉”校规。“目前南京市各高校的校规在学生盗窃问题上,一般的上限是500元。也就是说,盗窃金额在500元以上的,就要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南京师范大学学生工作处副处长李莉接着说:“检察机关的这个规定,让我们很不理解。1万元的标准是不是有纵容校内犯罪的嫌疑?”大学城里其他3所高校的保卫部门也向记者表示了类似的担忧。

  2006年12月底,记者在南京市栖霞区检察院见到了这份特殊的文件。文件名称是“执行《刑事诉讼法》逮捕条件中无逮捕必要的范围(试行)”。文件大致内容是:“本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针对当前执法中对逮捕条件如何掌握的困惑,经本区公检法等部门共同研讨,对常见的刑事案件的‘有无逮捕必要’的范围界定如下:一、无逮捕必要的原则范围(一)犯罪情节轻微(二)未成年人犯罪的(三)在校生犯罪的……”在该文件的第二项“具体罪名界定无逮捕必要范围的补充”中,列出了“盗窃数额在4000元以下的适用以上原则”。

  侯康美告诉记者,在处理学生盗窃犯罪时,检察机关又根据实际出现的问题,在批捕时对在校大学生的盗窃金额做了调整,一般在1万元以下的不予批捕。

  她还反复强调,检察院对在校大学生犯罪的处理是十分谨慎的。做出对一个学生是否批捕的决定之前,检察官必须要对学生的家庭情况、学习情况和平时在校表现等做大量的调查工作。“我们的工作不是随意的,而是在严格调查的基础上做出的,我们是站在社会的高度以最大的努力挽救和教育学生,这并不违背法律的精神。”侯康美说。

  据了解,为了配合这项针对在校大学生的特殊规定,2003年7月该检察院还和公安机关、各高校保卫处联合成立了全国首家“大学生犯罪预防矫治中心”。矫治中心的中心任务是普法。

  民警顾虑校规严办案难

  “我们处理案件非常尊重学校的意见。比如某高校的校规就规定,凡是盗窃200元以上或者拘留3天以上的就要开除学籍。这样一来,办案民警就很为难,为了不轻易因为我们毁掉孩子们受教育的机会,公安部门一般情况下,不采取限制学生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南京市栖霞区公安分局亚东派出所所长何建忠说。

  [学术争鸣]

  检方数据显示刑事犯罪减少

  侯康美总结该制度执行4年来走过的路时,给记者回忆了一组数据:2002年,也就是大学城投入使用之初,校内犯罪达到过一个小高峰。当年仅仅因盗窃被刑事处理的大学生就有14个,检察机关对其中7人做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以后几年内,校内的类似犯罪逐年递减,被做出相对不起诉的学生人数也相应减少———2003年是5个,以后是3个;2005年只有1个;2006年的数据显示为零。也就是说,规定在客观上取得了明显效果。

  专家认为须获司法政策许可

  作为南京市检察院顾问委员会的专家委员,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教授邱鹭风女士却对栖霞区检察院的做法表示了担忧,并向记者表示“这样的数据不能说明任何问题”。她认为,任何借口都不应是盗窃犯罪的理由,在校就读更不应该成为被法律宽大处理的条件。

  中国犯罪学会理事、犯罪防控所副所长王均博士的态度更加明确,即便这个制度在客观上有明显的积极作用,检察机关也应该寻求法制内的框架;最少,也应该征得司法政策的允许。否则,“突破”的同时,就意味着超出了法律“红线”。

  《法制晚报》供稿

  大学生盗窃1万元以下的犯罪行为,终结在检察阶段。10日,南京市栖霞区公安和检察机关的这项制度,已经在争议中执行了4年。

  从检察机关提供的数据看,该制度取得了“值得肯定”的成绩。然而,这个“值得肯定”的成绩,始终是法学界质疑的话题。一名兼任南京市检察院顾问委员会成员的法学教授,多次发出这样的疑问:“大学生应该是带头守法的人群,还是被法律照顾的特殊人群?”

  一切都源自南京市规定的盗窃犯罪刑事责任2000元的刚性标准(我国《刑法》规定,各地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制定盗窃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标准一经制定,具有相当的法律效力)和栖霞区检察院实际对大学生执行的1万元的“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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