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0版:封面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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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 月 11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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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该有“禁止围观跳楼法”了 ?
修仰峰
  1月9日上午,一名青年男子从海口某医院9楼跳下,抢救无效死亡。之前,他做了几个试图跳下的动作,引起围观者大声哄笑,个别人还喊:“要跳就快点跳。”被激怒的男子用手指点楼下人群,口中不知说了什么,突然跳下。

  (1月10日《海南日报》)

  看客也开始“杀人”了!如果这则报道属实,它堪称岁末年初最没有人性的新闻,那些看客将永远被钉在公德的耻辱柱上。

  不知道当地警方如何定性事件,如果算“自杀案件”,那个男子分明是受围观者的挑逗才最终跳下的,与一般的自杀明显不同;如果算“刑事案件”,警方却找不到确凿的主谋或从犯。

  人死了,但没有凶手———这就是看客“杀人”的可怕之处,杀人于无形,心满意足之后,该干嘛照样干嘛,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哪怕正直的人们谴责他们不道德,他们依然有理由:围观的又不止我一个,凭什么只骂我?正因为如此,当围观跳楼事件层出不穷时,我们能做的只是道义的抨击,但面对愈演愈烈的“看客心理”,道德约束显得太无力。也许恶劣地喊着“要跳快点跳”的看客只是少数,但他们的腐蚀性太强了———不只是公然蔑视生命,更是在挑战几千年来维续中国社会的公序良俗。

  我想说的是,在特殊情境下,“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不应成为机械执行的铁律,当与人为善的传统道德无法对“杀人”的看客产生约束时,应该考虑强制性的社会规章、乃至法律法规的适时出手,以填补道德约束真空。

  基于此,当有人想跳楼轻生时,应该以有力手段剥夺那些看客们将自己快感的满足建立在别人生命消逝基础上的机会,比如制定一部在挽救跳楼轻生者时启用的“禁止围观跳楼法”,为救援人员创造足够的时间与条件。

  如果为禁止看客干扰解救轻声者而立法,目前只能是设想,但清理、维持现场,让看客闭嘴,不去刺激轻生者,却是有关部门有必要做到的,并且可以做到的———这样做在法律上也有依据,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公职人员履行解救轻生者公务的,处以治安拘留应该不为过吧。

  (修仰峰 福建 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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