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5版: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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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 月 11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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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说,要辞职就把工作的事告诉我们父母”
休闲中心小姐 提出辞职遭恐吓?
解璐
  “我们俩想辞职,可老板一直不准,还威胁要告诉我们父母。”昨天上午,两名年轻女子向快报反映,称她们在鼓楼大方巷某休闲中心工作,如今想辞职,中心不但迟迟不肯批准,还扣留押金,并威胁告知她们父母。而该休闲中心负责人表示:“纯属子虚乌有。”

  小姐:

  辞职时遭老板威胁

  张小姐说,2005年8月,她在这家休闲中心找到了足疗的工作。虽然中途曾经离开过一段时间,但是总算也干到了去年底。据其介绍,她们在休闲中心工作,每月的收入颇丰,但是时间长了,渐渐地对这一行业生出倦意。“我在那里干‘采耳’,有时会有一些顾客动手动脚,我受不了。所以我想换个工作。”

  去年12月份,张小姐和同事黄小姐都动起了转行的念头,两人一拍即合。按照该休闲中心内部的规定,员工必须提前一个月递交辞职报告。12月7日,张小姐和黄小姐同时向老板上交了辞职报告。

  可是事情远没有她们想象得那么顺利。“我们俩把辞职报告递交上去已经满一个月了,可老板又说要让我们干到1月底才放我们走。”两人觉得老板的这个要求有些过分,“我们是按照要求提前一个月打报告的,为什么不让我们走?”

  据黄小姐说,休闲中心还欠了她们上个月的工资,张小姐说她的工资大约是一万元,而黄小姐则是七八千元。除此之外张小姐刚进中心时交纳的2000元押金,黄小姐的3000元押金还在该休闲中心“押”着。

  “钱倒是其次,现在最担心的就是,老板曾说,如果我走人,就把我在休闲中心工作的事告诉我父母。”张小姐语气很急切。张小姐的家在句容农村,这几年来,张小姐一直对父母说,自己在南京做一个很正规的服务员工作。“我们那儿是农村,如果被爸妈知道我在那种地方做事,不知道他们会怎么样……”说到此处,张小姐红了眼圈。

  老板:

  想走就走,不会强留

  记者联系了该休闲中心的秦经理。秦经理告诉记者,张小姐和黄小姐都不是休闲中心的正式员工,两人每个月的工资都是靠客人给的小费,“那些钱我们早就结给她们了。”

  “押金的事情更不存在,那张押金条上也没有章,签名也不是会计的,不能证明是我们这里欠她的钱!”秦经理的语气非常肯定。而张小姐则表示,“进去工作之前,都要交两三千元不等的押金。”张小姐还向记者出示了她所保留的收据。但是,这张纸上除了2000元的数字和一个手写的签名之外,的确没有正式的印章。“这个签名是会计的,怎么不算数?”张小姐说。

  对于告知其父母的事情,秦经理认为,这件事更是不可能存在的,“她们要走,我们不会强留。”

  律师:

  会计签名的收据管用

  记者昨天就此问题咨询了鸣啸律师事务所的陈爱东律师,陈律师认为,虽然押金条上没有盖章,也没有法人代表签字,但是只要是该单位会计的签名,那就是单位职务行为。

  快报记者 解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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