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市民邵先生心里比较烦,他买了一处位于建康花苑的二手房,在装修过程中得知这处房子里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现在原房主同意退房了,可中介公司不肯将8540元的中介费退还给我,我觉得这没道理!”
买到一处“凶宅”
去年9月29日,邵先生通过江苏某房产中介公司建康路营业部,与建康花苑业主马某签订了买房协议。马某的房子共90多平方米,双方议定总价61万元,中介公司提取中介费8540元。10月2日晚上,正在房子里忙着装修的邵先生听邻居讲,一年前,一名女子曾从这个房子里跳楼身亡。
邵先生听后大吃一惊:“不管是原房主,还是中介公司,都没有和我提过这件事,如果早知道,我肯定不会买这个房子的。”10月3日,邵先生联系了原房主马某,马某认为这起命案与房屋买卖本身无关。之后,邵先生通过中介公司多次与马某协商,最终三方于10月25日签订了一纸协议,马某接受退房,但马某要扣下邵先生1万元定金,另外邵先生再赔付马某5000元,双方9月29日签订的买房协议解除。
让邵先生没有想到的是,在这之后,他向中介公司提出退还中介费,被对方拒绝。
中介公司不肯退钱
昨天下午,记者联系了这家中介公司一名姓栾的经理。栾经理说,他们事先也不知道房子里曾发生过自杀事件,也是接到客户反映才知道这一情况的。对于邵先生的要求,栾经理表示:“他提出的理由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我们也咨询过公司的律师,认为交易已经成功了,中介费就不能再退了。”
栾经理说,一般来说,如果中介公司事先知道房子中发生过非正常死亡等事件,会将房源先进行登记,也会向买房人讲清楚,以免产生纠纷。但就这件事来说,中介公司事先也是不知情的。邵先生提出起诉该中介公司,对此,中介的态度是:客户用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这是客户的权利,公司会积极应诉。
■律师观点
法律会考虑民俗
去年10月份,网友“青衣墨子”在西祠胡同二手房买卖论坛上,发起了一场搜集“南京凶宅档案”的行动,他的“南京凶宅档案”帖不仅点击量超过2万,也由此引发了全国“凶宅收集热”。
江苏君远律师事务所李金红律师分析,法律上没有“凶宅”这一说,但一般法官判案除了法律上明确规定的要按法规来办外,碰到所谓的“凶宅”,也可以将民间习惯、风俗作为一定的参照。在实践中,还要看法官的自由裁量。一般来说,房子只要验收合格,就算合法,但是发生过命案却不告知买方,等于是合法不合理。但是李金红律师认为,中介公司事先不知情,并不存在明显的过错。如果买房者要打官司,有一定的败诉可能。
有关人士建议,为避免麻烦,市民在购买二手房时,应尽量多方探听或要求卖房人透露出售房屋中是否发生过不幸事件。同时,也可以在购房合同中约定信息披露条款,比如:卖房人保证出售房屋中未曾发生过重伤、非正常死亡、严重刑事案件等情况,这样可以让买房人在发生纠纷时立于不败之地。快报记者 顾元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