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历史的角度鸟瞰当代中国,法治不过是一种必然。在市场化的进程中,我们所切身体验到的,也许并非经济结构的转型,而是一个熟人社会的加速解体。我们需要法治,因为在一个陌生人社会里,调整人们日常关系,或限制公权力滥用都更多依赖于他律。
作为他律的“法治”,已在我们这个陷入人治历史泥沼里太过久远的国家走过了第十个年头。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作为战略目标加以规定。在刚刚过去的一年里,无论是官方言说或民意诉求,在“建设法治国家”的价值取向上始终如一,然而蹒跚学步的“法治”却走得跌跌撞撞。
如果说在十年前我们方有“法治”之目标,十年后,“法治”之于中国依然是个“将来时态”。所以在这一年里,我们看到《预算法》明确规定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制订预算调整方案”,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而财政部却可以一掷50亿元“补贴”中国石化;我们也看到《立法法》明文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必须制定法律”,民航总局却仍然可以于民意的一片质疑声中将“机场建设费”征收到底;我们更看到《公路法》明文规定“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路政部门依然要执意收“费”而不是依法“征税”;我们又看到《价格法》明文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国家发改委却以“对普通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和城市低收入阶层的影响有限”为由,拒绝在调整邮政基本资费上进行任何形式的听证;我们还看到《道路交通安全法》将电动自行车明文规定为一类“非机动车”,并要求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但广州、海口等地查禁电动自行车的地方立法和执法却仍然如火如荼……
这些信手拈来的例证,是2006年里如此真实且苍白地一一摊开在我们面前,一次次逼问我们常挂在嘴边的“法治”:是法律大,还是规章大?是“法”大,还是“政”大?是“法”大,还是“人”大?在实践中,人治对法治有多少侵蚀,我们无法估算;地方立法对于国家立法又有多少僭越,我们同样无从得知。我们知道的,是这样一个常见的不等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红头文件<领导意志”。当我们提倡“还是制度靠得住些”时,我们的一些领导干部巧妙地将自己的意志外化为“红头文件”来加以贯彻;当我们提倡“依法治国”时,一些官员又巧妙地将部门意志或地方意志外化为“规章”或“规定”来予以推行。表面上,我们的确“建章立制”了、“依法行政”了,骨子里,却仍然是“法制工具主义”,仍然是“人治之下的法制”。
实践法治的过程,就是倒转这个不等式的过程,就是树立“法律至上”的过程,就是要在执法层面树立法律的绝对权威,让执法在“法律之下”,在“法律之内”,而不是超越“法律之外”。“依法治国”需要违宪审查机制的保障,法律冲突频仍,法律权威不立,与保障制度的缺失紧密相联。2006年中,公民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违宪审查与违法审查的个案并不鲜见,权力机关曾有很多机会来成就一个经典案例,惜乎一一错失。机遇不会无限次地垂青,2006年,我们错过了违宪审查的精彩,希望在来年不会再错过。
在刚刚过去的一年里,无论是官方言说或民意诉求,在“建设法治国家”的价值取向上始终如一,然而蹒跚学步的“法治”却走得跌跌撞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