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9版:中国·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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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 月 2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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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开始行使死刑核准权
  □综合新华社北京1月1日电(记者 田雨)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1日起开始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

  执行费用收费标准应公开

  自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应当向社会公开执行费用的收费标准和根据,公开执行费减、缓、免交的基本条件和程序。

  法官联系方式须公开

  《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及时将案件承办人或合议庭成员及联系方式告知双方当事人。

  终结执行应公开听证

  《规定》明确,人民法院依职权对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的,应当公开听证,但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的除外。

  《规定》还明确,终结执行应当制作裁定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裁定书应当充分说明终结执行的理由,并明确援引相应的法律依据。

  规定案件办理期限

  《规定》对执行案件的办理期限作出严格规定。

  《规定》明确,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7日内确定承办人。承办人收到案件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经批准后可立即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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