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兴华担心写的书没人看”
律师坚持认为邱兴华有精神病
两派专家争论又掀波澜
邱兴华一案在法学界、精神病学界都引起了轩然大波。
据《华商报》报道,一审结束后,陕西安康市公安局警察培训学校的心理教师陈厚人对邱兴华进行了两次心理测试。他认为邱兴华有心理障碍,但不是精神疾病。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心理学教授李玫瑾在接受《新闻晨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从其行为方式到犯罪过程看,邱兴华完全知道自己在做什么。”
著名精神病学专家刘锡伟教授在《青年周末》上公开反对李玫瑾的意见:“是不是精神病必须要做了司法精神病鉴定才知道。”
中国司法精神病鉴定领域的泰斗杨德森教授认为,普通的杀人案必定有杀人动机,他把和自己完全没有关系的香客杀死,根本没法解释。而且邱兴华杀人后把人的心切成丝炒熟了吃,手段残忍到这种程度,完全超出了正常人的行为范畴,已经不能用变态人格来解释了。据《法制晚报》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8日电(记者 田雨 崔清新)2007年1月1日起,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将依法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28日表示:“中国将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人自身的价值在不断提高。”这位发言人说,“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是党和国家一贯的刑事政策。人民法院贯彻这一刑事政策,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就是要坚持“少杀、慎杀”,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这位发言人表示,最高法院将通过总结审判经验,进一步明确死刑案件较多的几类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
同时,还将完善死刑案件的诉讼程序,统一死刑案件的证据标准。最高法院要求,切实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益,对于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要坚决依法排除;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裁判原则,做到“有罪则判,无罪放人”。
死缓制度被认为是中国的一项创举,既能依法严厉惩罚犯罪又能有效减少死刑执行。最高法院要求充分运用这一制度:凡是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
“要更加注重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这位发言人说,“对具有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不判处死刑。”
最高法院强调,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起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应当慎用死刑。
这位发言人同时强调:“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将继续坚决贯彻严打方针。”
“对于那些罪行极其严重,罪证确实充分,依法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决不手软。”他说。
针对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后可能出现的死刑案件进京上访增多问题,最高法院要求,各级法院特别是高、中级法院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负起责任,把死刑案件信访接待工作做好,切实维护司法权威,确保社会稳定。
最高法院元旦起收回死刑核准权
中国将最大限度减少死刑
陕西省高院认为,检察人员提供的证据和事实足以证明邱兴华故意杀人、抢劫犯罪时具有完全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故对辩护人要求对邱兴华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意见,不予采纳。
“精神病”证据不予采信
二审中,辩护律师举出邱兴华所在村村委会主任、村文书所写并盖有村委会公章的证明材料,以及13名村民的联名材料,证明邱兴华的外祖母家有精神病遗传,邱兴华之母有精神病,建议法庭对邱兴华做司法精神病鉴定。
省高院对辩护律师当庭列举的两份证明材料进行了调查核实,村委会主任阮英刚、村文书何冉宝证明,他们给何冉凤出具的村委会的证明材料,是在何冉凤的极力要求下所写。何冉奎等人证明,他们13名村民联名证明材料,是何冉凤拿村委会的证明材料让他们看后所写。
据此,省高院认为两份证据来源不合法,证明内容缺乏客观真实性,不予采信。
邱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省高院认为,邱兴华在作案前,向其表兄、表侄流露出其杀人的想法,并将杀人时间选择在铁瓦殿住持熊万成等人在殿内住宿的晚上,说明其杀人是有预谋的;邱兴华在实施犯罪中,选择了足以致人毙命的斧头、弯刀等凶器,使10名被害人当即毙命;邱兴华对特别痛恨的被害人熊万成的尸体,采取了特别残忍的手段进行侮辱,说明其杀人报复的目的明确;杀人后,邱兴华多次躲过公安机关的围捕,证明其在有意识地逃避打击;在此案侦查、起诉阶段的多次讯问和一、二审法院审判中,邱兴华对作案动机、原因及手段,均作了前后一致的供述,回答问题切题,思维清晰、无反常精神表现。
省高院综合以上分析认为,足以证实上诉人邱兴华故意杀人、抢劫犯罪时具有完全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故对辩护律师要求对邱兴华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意见不予采纳。
《华商报》供稿
“邱兴华思维清晰精神正常”
昨日,陕西省高院参与二审的有关工作人员就此案中舆论关注的一些问题,解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审判邱兴华案,省高院是不是压力很大?
省高院:没有压力,但因为此案广受关注,我们肯定要慎重对待。
记者:精神病鉴定一事沸沸扬扬,不予采纳不怕招来非议?
省高院:辩护人没有提供具有说服力的证据来证明邱兴华有精神病。经调查,法院认为邱兴华在作案过程中没有精神病症状。社会上如有人对裁决提出不同意见,只要在法律的范围内探讨,都是正常的。
记者:终审裁决迟迟不来,省高院是不是在犹豫?
省高院:不存在。因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记者:有人觉得对邱兴华立即执行死刑,是不是太快了。
省高院:此案之所以快,是因为将二审审判与死刑复核合并进行,在死刑命令签署以后就立即执行,这些均符合法律程序。
《华商报》供稿
昨天上午和下午,记者两度对话邱兴华的辩护律师———陕西省江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桦。张律师详细地为记者介绍了他为邱兴华辩护的一些细节。
记者:您为什么会在为邱兴华辩护时提出要为其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
张桦:我主要是通过四个方面感觉到邱兴华的精神似乎不是很正常。第一,我详细地查阅了邱兴华的相关案卷,不论是从邱兴华的作案手段还是从其被抓获后的供述来看,我都感觉邱兴华的精神不是很正常。他作案手段十分残忍,不估计和考虑任何后果,甚至连无辜香客和帮助过他的人都难逃毒手。特别是在杀死被害人后,他还残忍地剖腹挖眼,这种手段根本不像是正常人所为。此外,邱兴华被抓获时身穿花色衣服,长发、长胡须,这些都不是正常人的穿戴打扮,尤其他还在被追捕。
第二,从其家属那里我了解到,邱兴华的母亲和其他几名直系亲属是精神分裂症患者,这种疾病是有一定遗传比例的,再加上邱兴华自幼就在一种常人难以想像的环境下生活,我更加怀疑其精神方面是否正常。
第三,我在会见邱兴华时,明显感觉他的神态、动作和正常人有差别。例如说他在看守所内谈论一些他对于中日关系等问题的看法。再比如他听说一审判决死刑后所关心的不是自己什么时候死,却开始抓紧时间写作,生怕不能留下一部惊世作品。这些表现都和正常的死刑犯有着明显的差别。
第四,我在开始为邱兴华辩护时,网络上已经有了一些专家和学者在质疑邱兴华是否有精神方面的问题,从他们对邱兴华表现和人格的分析,我开始认同了他们的观点。
记者:在一审宣判后到二审宣判前,邱兴华的精神状态如何?
张桦:邱兴华在知道自己被判处死刑后很平静,倒是我提出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的申请后,邱兴华显得很不理解。他最担心的不是自己什么时候死,而是一旦被鉴定成了精神病,自己在监狱内所写的书怕是没人去看了。用他的话说:谁会去看一本精神病人写的书呢?《三秦都市报》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