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在焦点下上诉
今年3月,高淳民政局替两位被撞死的无名流浪者提出民事索赔,开全国先河之余,亦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特别是一些外地民政部门前来“取经”后,又引发了湖南、湖北、浙江等地5起同类诉讼案件。就在一些外地法院以调解的方式,赔偿了无名死者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后,高淳民政局案却陷入僵局,由于肇事者和保险公司不同意调解,法院以民政局不具备起诉的主体资格为由,判决裁定驳回民政局的起诉。
民政局替流浪者维权,究竟是法理还是情理?法律出现空白时,法院该以什么原则来断案?一审法院的判决再次引发新一轮争议,但专家和坊间的声音无一例外地支持上诉。
上诉状列出三大理由
昨天,记者看到了这份由三部分理由构成的上诉状。
一审法院在裁定驳回起诉时提到,民政局与流浪者之间是“官与民”的行政法律关系,而根据民诉法,只有与流浪者有直接利益关系的民事主体,才能代为诉讼。但是民政局在上诉状中再次强调,他们与流浪者之间不仅仅是行政法律关系。
首先,国家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该类人员的救助工作,“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民政局认为,这包括流浪者遭受人身侵害后提供救助,当然就包括司法救济的手段,也就是代为打民事赔偿的官司。
其次,就该案而言,民政局承担了尸体存放、火化、骨灰保管等相关费用,从这点看,民政局也有理由代其提出民事索赔。
民政局还认为,比起其他组织或单位,民政局更具有优势,是最适合替流浪者维权的。民政部门本身就有履行扶贫济困、排忧解难的职责。尽管从单位性质来说属于行政机关,但从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中它又可以成为民事主体。比如《民法通则》中规定:民政部门可以担任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精神病人的监护人。这说明民政部门可以作为监护人履行一定的监护职责,也就应当可以代流浪者进行民事上的维权。
死了白死?撞了白撞?
对于一审法院的判决,民政局认为,这可能是较为僵化地使用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后果势必是“流浪者死了白死,肇事人撞了白撞”,判决后果必然陷入不公平的尴尬境地。
民政局了解到,该案一审宣判后,交警部门已按照规定,退回了肇事司机原先交的5万元事故押金。这样的结果让民政局无法接受,他们认为,这显然是不公平的,也有悖于“民事权利受保护”的基本法律原则。民政局总结说:现有法律的盲点不应成为牺牲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的借口。
通讯员 谷孝秋 丁晓头 快报记者 马乐乐
高淳民政局代流浪汉维权案在一审遭驳回后,该局已于12月26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此案从立案之日起,就受到了国内媒体和法学界的强烈关注。高淳民政局洋洋千言的上诉状到达记者手中时,其中的一句话在艰涩的法律语言中分外夺目:“否定民政局的主体资格,势必陷入人死了白死的境地。”
高淳民政局替流浪汉维权案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