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两类产品可继续销售
据了解,中国保监会在对中国人寿《关于落实〈健康保险管理办法〉有关情况的紧急报告》的批复中,对返还型健康险做出了更为细致的区分。保监会强调,对已经承保的、附加在长期保险上的短期附加健康险产品,续保业务不视为新的销售行为,可以继续使用原条款续保。
另一例外是,保险责任仅包含意外事故造成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产品,包括定额给付型产品,暂不适用《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而适用意外险相关规定。
保监会还要求保险公司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加快新产品开发,做好应对预案,保证平稳过渡。根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规定,如在规定期限之后仍销售不合规的健康险,将由中国保监会责令保险公司停止销售该产品,并对保险公司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精算责任人、法律责任人予以警告。
【业内】
这样的规定更人性化
保监会明确的两类险种具体是什么险种呢?记者昨日就此事咨询了业内人士。以中国人寿的产品为例,其对应的“短期附加健康险”包括:附加住院医疗、附加住院生活津贴,而这两个险种都可以附加在任何国寿的主险上,此外,它们还可以保障因意外引起的住院医疗费用。而“因意外造成的医疗费用补偿产品”,国寿则对应着附加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险)、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主险)。
“这样规定更人性化了。”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寿险专家介绍,比如一个分红险,它还包括了附加意外医疗,或者是附加了短期健康险,按照现在保监会的规定,这样的险种就依然可以销售,这也满足了不同投保人的具体需求。
【相关链接】
2006年9月,保监会颁布《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叫停”返还型健康险,保险公司必须在2007年1月1日起停止销售。这是国内首个规范健康保险经营行为的法规。《办法》明确规定,医疗保险产品和疾病保险产品不得包含生存给付责任。包含生存给付责任的健康险俗称返还型健康险产品,具有“有病赔钱,无病还本”的特点。
快报记者 张曦
明年1月1日起,“返还型”健康险将停售。日前,中国保监会在对中国人寿《关于落实〈健康保险管理办法〉有关情况的紧急报告》的批复中,对返还型健康险做出了更为细致的区分,明确了两类险种依然可以继续销售。业内人士认为,此规定满足了不同投保人的具体需求,也更加人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