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病历
修车一定要填写记录
【新规】元旦正式实施的机动车维修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承修的机动车应当进行修前诊断、确定故障,制定维护和修理方案,所诊断的故障、维护和修理方案、维修项目等内容应当填写机动车维修记录。
【解读】车主一定要向商家索要这份“病历”,它的作用非常大。一是可以让维修技术人员了解机动车的“病史”,使机动车的维修和养护更加科学;二是以后汽车维修人员要对车子进行维修时,不能想拆哪就拆哪了,而是维修前必须先要利用检测仪器和设备对汽车进行故障检测,根据检测得到的数据和波形等,比较准确地诊断出汽车“病”在何处,然后将其病因记录到“病历书”上,制定出维修方案,然后才可以“动手术”,避免“修修看”,故障越修越多的尴尬。所以从元旦起,维修企业给汽车看病一定要“准”,这也要求汽车维修师的“医术”要高超;三是避免信誉不好的修车行乱“诊断”、乱收费,把不该换的零件换掉,该修理的却没有修理好,免除“冤枉的花费”;四是“病历书”也是今后解决维修纠纷的重要依据。今后如果经该企业维修过的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事故原因调查将要对此进行检查,如果是维修上的问题,企业就要负责任。而且该“病历”可作为维权的法定依据,更加有利于保护承托修双方的合法权益;五是可以规范二手车市场,每一辆车“病史”都一目了然。
【提醒】在机动车维修好后,如果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病历”,那托修人就有权拒绝支付维修费用。
关键词:合同
增加维修项目要签合同
【新规】《维修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与托修人应当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基础上依法订立机动车维修合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维修过程中,确需增加维修项目、扩大维修范围的,应当事先征得托修人同意并依照前款规定订立维修补充合同。而且新条例还特别规定了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提供的格式合同中有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托修人责任、排除托修人主要权利条款的,该条款无效。
【解读】依法签订合同,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一旦产生纠纷,可以作为辨别是非的依据。机动车维修合同属于承揽合同,《江苏省机动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从维修内容的约定(如车辆信息、维修项目、配件提供方式、收费标准、结算方式、维修期限、验收标准、验收方式、质量保证期的约定等)、承托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的约定等方面予以了规范。
【提醒】合同具有自愿的属性,可以是口头形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机动车维修质量要求高,标的数额大,事后纠纷多,签订书面合同是必要的。
关键词:清单
维修费用每笔都要写清楚
【新规】《维修条例》规定机动车维修费用由材料费、工时费、加工费、维修诊断费和检测费等组成,结算时应当在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分项计算。
【解读】所谓机动车维修费用结算清单制度就是要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结算时,如实出具每一个作业项目的工时和费用明细,以及所使用配件和材料的厂牌规格、数量、价格,让托修人了解消费真相的一种制度,类似于病人出院时由医院出具的“清单”。机动车维修费用结算清单制度是约束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合理收费行为、提高机动车维修透明度、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实现明明白白消费的基础性工作,是促进维修行业信息对称的重要环节。至于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均有相应的“指南”。
【提醒】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时,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向托修人出具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维修记录和维修发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的,托修人有权拒绝支付维修费用。而如果未按规定制作、出具机动车维修记录或者结算清单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其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若虚报机动车维修项目、维修工时、诊断、加工、检测费用以及材料费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暂扣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一个月以下。另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规定的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的,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快报记者 毛丽萍
据有关部门统计,截至2006年10月,江苏全省机动车保有量已达269.65万辆,而维修费高达71亿元,其中私家车占80%左右。目前,机动车维修已成为一个热门行业,但是鱼龙混杂。为了规范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昨天,省交通厅推出一项便民措施:元旦起,全省将统一实施新的《机动车维修记录》,全国第一本“汽车病历”将面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