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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外资企业统一所得 税率 养老保险账户全国流动
· 有望明年3月 提请全国人大审议
· 逐步实现养老账户全国流动
· 突出保障“受教育权”
· 内外资企业结束“异税”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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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 年 12 月 25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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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资企业结束“异税”时代
杜雪艳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4日电(记者 韩洁 魏武) 旨在将内资企业、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两法合并”的企业所得税法草案24日正式提交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进行首次审议。这意味着我国内资企业距离和外资企业“公平竞争”的新时代已不再遥远。

  根据草案,统一后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将实行20%的照顾性税率。草案还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实行鼓励节约资源能源、保护环境以及发展高新技术等以产业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此外,为缓解新税法出台对部分老企业增加税负的影响,草案还规定新税法实施后在一定时期内将对老企业实行过渡优惠期安排。

  财政部长金人庆指出,实行新税法,外资企业税负将略有上升,但由于对老企业采取了一定期限的过渡优惠措施,因此不会对其生产经营产生大的影响。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25%统一税率终结“异税”时代

  该草案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结束了我国沿用十多年的内外资企业执行不同税率的“异税”时代。

  中国首次审议税法草案以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

  根据草案,统一后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将实行20%的照顾性税率。同时,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

  企业所得税优惠重点“变脸” 产业优惠跃居主流

  根据草案,企业所得税优惠重点将由以区域优惠为主转向以产业优惠为主。

  草案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要求,将现行企业所得税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转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

  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引入“居民、非居民企业”概念

  按照国际通行做法,该草案首次引入了“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概念对纳税人加以区分。

  财政部部长金人庆指出,企业所得税法草案采用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聚焦企业所得税法草案:5年过渡期照顾老企业

  根据草案,按原税法规定享受15%和24%等低税率优惠的老企业,在新税法实施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新的税率;对按原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新税法实施后可以按原税法规定继续享受尚未享受完的优惠,但因没有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企业,优惠期限从新税法实施年度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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