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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 年 12 月 25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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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匪大战”莫置百姓于险境
高君波
  【今日视点】

  昨日的京开高速公路上,在七辆警车的堵截下,一辆身布十余弹孔的金杯面包车逆向停在路中央。此前3小时内,该面包车因拒捕被警方枪击。警方称,车上人员为通缉犯。

  (12月24日《新京报》)

  将闯关的通缉犯开枪逼停,也许是警察的无奈之举。但我认为,警察开枪逼停闯关的通缉犯,却不能将普通百姓置于险境。如何在执法中考虑到可能会有的风险,不仅考验着警察的应变能力,更考验着他们是否有勇气为了无辜百姓的安危选择可能麻烦许多的执法方式。

  在报道中我们看到,案发后两小时,王肃海望着手中的两枚弹壳回忆起枪战的情景,双手仍不停地颤抖。

  “子弹从我耳边飞过。”幸好,当过兵的王肃海立即“将自行车甩向路旁,飞身卧倒在路边的绿化带中”。但在此期间,他又听到冲锋枪的响声,而且还有弹壳弹落在他身边。如果没有当兵的经验,也许就会被“警匪大战”误伤,如此执法岂不酿成了悲剧?

  同样令人惊心的是,在通缉犯的面包车被警车堵截的时候,路上还有四五辆社会车,好几次险些撞车。俗话说“狗急跳墙”,通缉犯的面包车在被警车堵截的情况下,也许会通过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方法,让这些社会车辆挡住警车。如此一来,社会车辆会不会成了“替罪羊”?以前警察飞车追贼酿成车毁人亡的惨剧也曾经多次出现过。

  事实上,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稍有不慎就会引发交通事故,何况警察用冲锋枪枪击汽车?即便是通缉犯罪大恶极,也应该谨慎执法,考虑到执法行为在特定场合可能带来的巨大风险。警察在高速公路上枪击汽车,一旦造成车毁人亡,谁来承担这个责任?

  不错,在特殊情况下追捕通缉犯,警察有开枪的权力,但实事求是地讲,在高速公路上逼停通缉犯的汽车,可以采取的方法很多:比如可以在其前方设置路障,也可以以警车超车逼停,或者枪击其汽车轮胎,让通缉犯的车子跑不起来。但无论如何,在高速公路上“开枪逼停通缉犯”,都会将无辜的平民百姓置于险境,想想未免使人心惊。如何尽可能选择不伤害无辜百姓的执法方式和时机,这其实是摆在所有警察面前的一道考题。

  (高君波 湖北 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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