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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 年 12 月 23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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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瓶费官司:一个人的胜利
单士兵
  【今日视点】

  自带一瓶酒到湘水之珠大酒楼喝完后,王先生被该酒楼强收100元“开瓶费”。认为对方是“强制消费者消费”,王先生将湘水之珠大酒楼告上法院。近日,认定“开瓶费”属于不当得利,海淀区法院判决该酒楼返还王先生的100元。

  (12月22日《京华时报》)

  饭店“拒绝自带酒水”,已经侵犯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对此,中消协早就明确表态,认为“开瓶费”涉嫌将酒水与饭菜捆绑销售、强买强卖,侵犯了消费者权益,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属于霸王条款。

  北京首起饭店“开瓶费”官司以消费者得到法院的司法支持而告终,就是通过消费者的维权行为,从法律程序上确认了“开瓶费”的不合法性。其最大的意义在于,对于饭店墙面上张贴的那些诸如“拒绝自带酒水”“开瓶费”的公告,消费者从此可以拥有斥之为霸王条款的底气;对于像中国烹饪协会这样曾公然支持酒店业收取“开瓶费”的组织机构而言,无疑也是一记最响亮而有力的耳光。

  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这起消费者自带酒水获得法律支持的案例,其意义或许也只能停留在法律的文本价值上。这只是一起个体维权的成功案例,不足以彻底消解“拒绝自带酒水”这一行业霸王条款。对于其他消费者来说,他们在饭店用餐时,仍然会面临“开瓶费”的盘剥,在他们与饭店的博弈中,仍难赢得主动的地位,除非再像王先生一样去打官司。

  面对不合理的“开瓶费”,个体维权的胜利并不能代表整体挑战行规的成功,单个消费者仍然无法抗衡整个餐饮行业。为什么?关键在于,消费者的维权环境太过尴尬。就以“开瓶费”为例,一方面,公权部门采取的是“民不举,法不究”的态度,对酒店侵权行为多半不予理会;另一方面,个体维权即便是拥有十足的把握,但是要支付的维权成本,却是极不经济的。可以想想,有多少消费者能像王先生为了100元的“开瓶费”,去支付特定的经济成本(因为打官司的车费、就餐费)以及庞大的时间成本(也是经济成本)呢?

  所以,首起“开瓶费”的官司胜诉,只是王先生一个人的胜利。但是,从另一方面来看,相关部门应该积极行动起来。既然霸王条款不合法,强势的公权部门就必须真正代表公众的利益诉求,为维护消费者提供强大的支持,让“开瓶费”官司不再是“一个人的战斗”,而是公众与一个行业的战斗。

  (古槐 江苏 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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