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消费者胜诉“开瓶费”案
据了解,日前北京消费者王先生自带一瓶酒水到某酒楼用餐后,被酒楼收取了100元的“开瓶服务费”,王先生认为对方是“强制消费者消费”,将该酒楼告上法院,虽然酒楼已经在菜单中进行了明示,但法院最终认为酒楼向王先生加收“开瓶服务费”的行为侵害了王先生的公平交易权,菜单中“自带酒水需另收取服务费”的内容是单方意思表示,系格式条款,应属无效。这是“开瓶服务费”长期争执以来,首起以消费者最终胜诉而告终的官司。
走访:
“开瓶费”变成“服务费”
记者了解到,南京市目前有2万多家餐馆,包括宾馆、社会餐饮,酒水的销售额要占到餐饮企业销售额的18%以上,是商家赚取丰厚利润的主要来源之一。自南京市餐饮行业“谢绝自带酒水”的霸王条约被禁止后,消费者进入餐厅果然没有再看到类似的告示。然而不少消费者在自带酒水时却发现,账单上多出了一项新的费用———服务费。
对此,江苏省餐饮协会秘书长于学荣表示:“南京市民如果自带酒水,饭店可以收取一定的‘服务费’,但收取的前提是餐馆饭店必须在店堂内进行公告或者在菜单上明码标价。”服务费究竟指的是什么呢?于学荣告诉记者,“服务费包括有形和无形两种,比如顾客使用的酒杯、酒具、服务设施等都是有形服务,而服务员的服务就属于无形服务了,像倒酒等。”
调查:
“开瓶费”比酒还贵
然而,记者在走访南京部分餐馆饭店时发现,所谓的“服务费”事实上就是“开瓶费”,只不过在说法上偷换了概念。市民李先生告诉记者,“饭店的酒水一般都比较贵,得知饭店允许自带酒水后,高高兴兴地带着一瓶红酒和朋友到饭店吃饭,谁知道结账的时候,账单上的‘开瓶费’比带去的红酒还贵。”记者了解到,像这样的“服务费”,目前对收取的额度并没有明确规定,多数都是由商家根据自身经营状况自己制定的。记者在随机采访中发现,不少市民对这一做法极其反感,不少市民都认为,这是对消费者的变相多收费行为。有的市民还表示,“如果开瓶费要收,那使用桌子、椅子是不是也要收费?”快报记者 郑春平
实习生 王瑞
进餐馆自带酒水到底应不应该付“开瓶费”?昨天,北京首例“开瓶费”消费者胜诉案件,引起了南京市民的广泛关注。今年4月,南京市餐饮协会和市消协联合公布新规:要求饭店不得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然而,记者了解到,自此项“霸王条约”被明令禁止后,“开瓶费”被“服务费”所取代,并成为餐饮服务业又一条心照不宣的潜规则。
北京首例“开瓶费”消费者胜诉案引发高度关注,记者走访发现———
南京开瓶费
摇身变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