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者和民政部门究竟是什么关系?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民政部门承担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职责,但这种救助只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由于种种原因,大量的流浪乞讨人员游离于救助站之外,而《办法》又不具备强制性,换言之,如果流浪乞讨人员不来救助站,他们和民政部门就基本上没有任何关系。这就造成了这样一个现实:民政部门只和处于救助中的流浪人员存在利害关系,而和那些“自我管理和自我照顾”的流浪乞讨人员不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事实上,正是因为这个原因,一些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经常无缘无故地被侵害,因为当他们受到侵害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民政部门不会帮他们去主张权利。高淳县民政局在这起诉讼中主动承担起了无名流浪汉的监护人责任,客观上填补了现有的制度漏洞,强化了民政部门与流浪人员的现实关联。虽然案子一审已经败诉,但高淳县民政局在事件中体现出来的“主动责任意识”却值得各地民政部门效仿。
(樊艳兵 湖北 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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