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发言】
香港城市大学一名从内地来港的数学系女研究生,公然将1万元放进教授的信箱内,继而用电邮向教授索取试题及答案。该女生14日于香港九龙城裁判法院承认行贿罪,被判入狱6个月。
(12月16日《深圳商报》)
也许在我们看来,这未免有些“小题大作”了。但按照香港法律,“贿赂”与“贪污”意思相同,贿赂行为的认定不受数额限制,行贿受贿“同罪同罚”。贿赂罪的主体也并不限于公职人员,同时包括私营机构的雇员———所以,这名女研究生因行贿教授而入狱半年,也称得上是“罪有应得”了。反观内地,行贿者却鲜见上堂受审。究其原因,首先是立法上对行贿者的处罚要轻于受贿者;其次是实践中贿赂案件侦破过分依赖行贿者的配合,常以减轻甚至不追究行贿人刑事责任为条件,换取他们的供词。另外就是观念上对行贿犯罪的危害认识不足,常把行贿人当成“受害人”,对他们相对“宽容”。
赴港女生行贿未遂即被定罪入狱,无疑会给我们带来一些启示:在立法上,我们可借鉴香港地区的经验,对行贿者与受贿者实行同刑处罚,即使是行贿未遂,也绝不放过。同时规定,行贿受贿双方无论谁先交代罪行,则对另外一方从重处罚,置行贿受贿双方于“囚徒博弈”的境地,以瓦解其“攻守同盟”。另外,要加大对行贿的经济处罚力度,真正使行贿成为高风险的行为,让行贿者下手前多掂量掂量。
(王威 江苏 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