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成都商报》报道 贪官将收取的贿赂款捐赠给了社会公益事业,还算不算受贿?四川省高院13日发布的一批“典型案例”中就有这样的案例。审判法院认为,用受贿款为单位购买办公用品,以及将受贿款捐赠给社会公益事业的,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但量刑时可酌情考虑。这一判决将对全省法院裁判贪污受贿案提供指导。
侯朝银是剑阁县原教育局局长。2003年春节期间,广元某中学争取资金修楼,送给侯4000元钱,希望侯为此提供便利。2004年春节前,该校又送给侯4000元表示感谢。另外,2004年春节前,承建剑阁县教育局办公楼的广元某公司经理罗某某为示感谢,送给侯2万元。
法庭审理中,侯的辩护人提出,侯将所收礼金捐给了剑阁县教育基金会及购买教育软件。
广元中院一审认为,被告人侯朝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侯朝银主动供述了收受广元某中学8000元的事实,可视为自首,且有将受贿款项捐赠和购买教育软件的行为,案发后积极退赃,具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一审以受贿罪判处侯朝银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侯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到省高院。省高院终审认为,赃款的处理不影响对行为性质的认定,但量刑时可酌情考虑,维持一审的缓刑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