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二审时公诉人不同意对邱兴华进行精神病鉴定一事,几位法学家通过网络发表了一封公开信,呼吁法院对邱兴华进行精神病鉴定。法学家打的是“维护刑事诉讼程序正义”的旗号。可出乎预料的是,网上响应者寥寥,反对的声音倒是此起彼伏。
网上很多人反问这几位法学家:很多杀人者多少都有些精神不正常,如果都以此为借口,死刑难道就该取消了吗?杀人者有人权,那么被害者就没有人权了吗?一个人粗暴地剥夺他人的权利,那么他的相应权利也将不复存在,不管他有什么理由。这样的观点在网友中间颇具代表性。
面对这样的一种“民意”,我相信,肯定又会有一些“有识之士”在慨叹,人们怎么这么意气用事,在悲哀中国距“文明社会”之遥远。可在我看来,发出这样感叹的人显得太过超脱,太过自以为是。因为他们恰恰忽略的是,之所以有那么多人对给邱兴华做精神鉴定很反感,其深层次的原因,正是基于这样的担心:精神鉴定当然无可厚非,但结果出来后怎么办?真是精神病又当如何?假如邱兴华无罪释放,谁去履行治疗和监护监管的义务?邱兴华的家人显然监护不了,那么社会能承担相应的职责吗?假如他再杀人,怎么办?
邱兴华还没有进行精神鉴定,我们尚无法知晓他是否属于精神病人,也许讨论这样的话题显得早了一点。但这却是一个很现实又很迫切的问题。实际生活中,有不少明显或隐性的精神病人,都是由患者家属在独自承受监管或治疗责任,但常常由于监护不力酿成许多精神病人伤害他人、危害社会的悲剧。所以,大家有理由为“邱兴华确有精神疾病”这个假设而担心:谁来保障他们免受精神病患者的伤害?法学专家们在致力于为邱兴华做精神鉴定鼓与呼的同时,能否在如何预防精神病患者犯罪上再多下点功夫?能否去了解一下还有多少精神病患者没有被有效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