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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 年 12 月 13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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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小偷抓住保安的把柄
鄂东梅子
  ■新闻背景

  一位顾客在超市偷拿了两件标价52元的化妆品,被保安发现后私下罚款500元,但没给出任何票据。顾客回家后,越想越觉得“不是那么回事”,于是第二天报了警。

  (12月12日《现代快报》)

  

  广春:顾客拿了超市的东西,不对;保安私下罚款500元,也不对。从法律的角度看,顾客的不对,在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保安的不对,在于非法行使行政处罚权。

  自己有错在先,同时谁也不愿意自己张扬不好的一面,这是顾客的“把柄”,被保安敏锐地抓住,狠宰一刀。这对于理亏的顾客来说,就是典型的“哑巴吃黄连”。也许保安已经罚过很多人,从没有一个来理论的,巧就巧在这是一个不服气的“犟客”,思来想去,原来对方也有错,这才报了警。

  法律是最公平的利器,用法律来衡量具体的人和事,一切就豁然开朗,容易解决了。

  

  鄂东梅子:小偷也会用法律保护自己,这是值得高兴的事情。问题是,这名保安把罚款中饱私囊是仅此一起还是此前就发生过多起?当然,这个问题很难查证。然而,超市必须采取措施杜绝此类情况的发生。否则,当保安只为自己的腰包而“保安”之时,谁能保证他不会沦为小偷的帮凶呢?此外,警方对保安的处罚也过轻,仅仅是勒令其交出500元。如此轻描淡写的处罚,又如何能令保安从此洁身自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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