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财产被判刑
28岁的马春,是个靓丽聪明的女孩子,几年前凭着可人的外表,被江苏省属某高校培训中心聘为总台服务员。由于工作认真负责,马春不久便升为副领班。
作为副领班的马春负责为客人开住宿发票、收取营业款、编制营业日报表。但是,在这个岗位上,马春却打起了自己的“小算盘”,她发现,她只要把开过的发票销毁,报表上也隐而不填,这样被藏匿的营业款就是自己的了。从2004年6月至2005年9月间,马春就通过藏匿、销毁发票的手段,将单位的14万余元营业款占为己有,用于个人消费。马春原以为做得天衣无缝,岂料还是东窗事发。案发后马春于2005年9月退出赃款4.44万元。今年10月9日,经鼓楼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马春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生效后她被投入南京女子监狱服刑。
单位起诉服刑犯
案发后,马春只退赔了4.44万元外,还有9.56万元未能追回。这笔损失当然不能由单位自己来埋单。但是,由于此类刑案无法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于是,经刑案公诉方———鼓楼区检察院建议,该高校于10月31日向鼓楼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正在服刑的马春支付其财产损失10.37万元及银行同期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审理中,高校又改变了诉讼请求,要求马春支付原告的财产损失计9.56万元。
近日,鼓楼法院的法官来到南京女子监狱,设立临时法庭,公开审理此案。这时,穿着囚服的马春又作为民事案件的被告站在了法庭上。马春还为自己聘请了律师。庭审中,马春为自己作了辩护,她告诉法官,高校诉称的财产损失数额不明确,而且自己已经受到了较重的刑事处罚,付出了惨重的代价,目前根本没有能力还款,她表示不愿意退赔侵占款。
法院审理认为,马春作为原告原下属单位的合同制聘用人员,理应恪尽职守为单位创造效益以获得劳动报酬,但马春却明知故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原告单位的巨额财产,虽然其违法行为已得到刑事严惩,但尚未退赔的余款也应返还给原告。昨天,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马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9.56万元,并承担该款的利息损失。
这起诉讼值得倡导
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侵财型案件中受害单位提起民事诉讼向侵占犯罪人追偿财产,这在司法实践中尚不多见,对遏制经济犯罪极具威慑力。所以这是一起值得倡导的诉讼。
主审法官分析,由于种种因素,许多经济犯罪分子案发后能退多少退多少,剩余的也就没人再去追究。
此案中受害单位提起民事诉讼,向侵财犯罪人员追索侵占损失,让犯罪分子既受刑罚且经济上也捞不到好处,此举既能维护单位利益,又能震慑犯罪,应该值得肯定。通过民事追索的意义还在于,被告如不履行生效判决,原告则可以依法申请法院执行,只要查实被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就可实施执行。即使被告现在无财产可执行,但其出狱后仍将随时面临被执行的法律威慑之下。通讯员 李自庆 李娜 快报记者 朱俊骏
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单位14万余元,南京某高校原培训中心总台副领班马春被判刑之后,侵占的财产只被追回了4.44万元。还有近10万的财产难道让单位自己埋单?今年10月底,马春的老单位一纸诉状把正在服刑的马春告到了南京市鼓楼法院,追索马春尚未退赔的9.56万元。法院为了审理这个案子,还特地把法庭临时设在了监狱。昨天,鼓楼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的诉讼请求获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