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5版:南京·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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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 年 12 月 8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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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智囊团在线解答
朱俊骏
  昨日在线:陈亚红 南京东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读者:请问接到法院受理通知书后,举证期限是多少天?

  陈亚红:法院在送达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时会告知举证须知,举证须知内容包括举证期限。

  ■读者:在法院委托下,我去做了伤残鉴定,现在是九级伤残,请问我可以要求哪些赔偿?

  陈亚红:主要赔偿以下费用: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

  ■读者:一公司侵犯了我的利益,法人代表已因其他事情被抓获,请问我能不能要求其他股东赔偿?

  陈亚红: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作为独立的主体以公司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因此受害人无权要求股东赔偿,除非受害人有证据证明股东出资不到位或抽逃资金。

  ■读者:我租住的房屋中房东留一台电视机给我,现在电视机坏掉了。我们在租房合同中约定:“如设施无人为损坏,押金如数退还。”请问如果这台电视机需要维修的话,我是否要承担责任?

  陈亚红:其实你们双方对设施使用是有约定的:“无人为损坏,承租人无须赔偿。”你是在正常使用中致使电视机受到损坏的,所以不应赔偿损失。

  ■读者:请问我能否同时索要精神抚慰金和残疾赔偿金?两者有什么区别?

  陈亚红:从法律上来讲,精神抚慰金和残疾赔偿金是两个概念,因为构成伤残,人身损害赔偿可以要求精神抚慰金。

  快报记者 朱俊骏

  今日在线:许辉 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线时间 10:00~11:00;14:30~15:30 网址:www.life-nanjing.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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