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规范保险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客观评价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和经营绩效,保监会根据我国保险法和《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起草了《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4日,保监会网站全文公布了这个《办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草案明确表示,在中国保监会委托的经济责任专项审计中,被审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有拒绝、阻碍审计,或者转移、隐匿、伪造、毁弃审计所需的资料或者证明材料的,打击报复审计机构工作人员、检举人、证明人或者资料提供人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并可区别不同情况给予警告,责令予以撤换,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是保险公司报送虚假审计报告或相关材料的,保监会将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快报记者 卢晓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