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话天下】
□徐光木/文 刘道伟/图
北京市公布的《北京市商业零售企业员工行为礼仪规范(试行)》规定,无论顾客是否购买商品,员工均严禁用轻蔑或审视的眼光扫视顾客。
(12月1日《新京报》)
按理说,顾客完全有能力凭双脚决定去哪家商场,合意的则买,不合意的则不买,如果员工用“轻蔑或审视的眼光”扫视自己,顾客完全可以另谋他处,又何需对此专门出台法规?必须承认,行政强制力在某些时候是十分强大的,但在另一些时候却往往又力不从心,毫无操作性的政府文件,损害的只能是政府部门的权威。既然是商业领域里的事情,自然得遵从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有一点是再明显不过的,员工的眼神不宜用政府文件去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