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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 年 12 月 1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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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有无勇气“鉴定”邱兴华?
舒圣祥
  【今日视点】

  精神病鉴定专家刘锡伟、律师陈志华紧急吁请为一审已判死刑的邱兴华做司法鉴定,随即引起舆论一片哗然。被称为陕西“杀人恶魔”的邱兴华曾连杀11人。

  (11月30日《南方周末》)

  假如邱兴华真被鉴定为精神病的话,那么他不但不用死,甚至连牢都不用坐。换句话说,惨死在邱兴华刀下的11人等于“白死了”。这岂是愤怒的公众所能容忍的?邱兴华的一审辩护律师正因为“不敢冒天下之大不韪”,没有一句提到“精神病”。

  我们首先要搞清两个问题:精神病人的权利是不是权利?我们还要不要尊重法律?如果这两个问题都得到肯定回答的话,那么,申请做精神病鉴定就应该是任何人的普遍权利,包括“杀人魔鬼”在内。既然法律为精神病人设置了豁免条款,那么,对提出申请的嫌犯做精神病鉴定,难道不该是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吗?

  真正需要关注的是:司法机关对精神病鉴定并不是“有申请就做”的,而是要“经过法院研究”才能定。我国法律对什么样的人应该做精神病鉴定,没有相关规定。是否给嫌犯做精神病鉴定,完全由司法机关决定。换言之,精神病先要经过外行的法官“鉴定”,然后才有机会交给专家鉴定。外行法官的“徇私鉴定”或者“鉴定失败”,将直接把一些精神病人送上刑场或送进监狱。最后的结果是:有权力、有名气、有地位的人,通常都有机会去鉴定,乃至为逃脱刑责而钻了精神病的空子;而如果是农民或其他翻不了多大浪的普通人,杀了也就杀了。

  机会公平是最大的公平。是不是精神病患者,不鉴定怎么知道?如果连一次精神病鉴定都经不起的话,这样的判决又能有多少公信度呢?回过头来看邱兴华案,给他一个做精神病鉴定的机会并不可怕,真正可怕的倒是不做鉴定就匆忙把他送上刑场。

  因为在本质上,那是对人权的剥夺和对法律的羞辱。法律并不是针对哪一个人制定的,它针对所有人、制约所有人并服务于所有人,为精神病人准备的豁免权,邱兴华当然有权利去“争取”。如果经鉴定他不是精神病人,再送他上刑场不迟;如果经鉴定他确实是精神病人,我们也只能接受“法治的代价”。

  (舒圣祥 浙江 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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