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论锋生】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将“性骚扰”涵义写进了地方法规。(11月30日《华商报》)
根据陕西“性骚扰”的涵义,男性对妇女拥抱、接吻、抚摸身体,讲述看过的色情电影情节,有陌生男人吹口哨、抛媚眼,用手机发黄段子等行为,只要违背妇女意愿,都属于性骚扰。我觉得这样的细化有点过了。比如早上上班,某女同事花枝招展走过来,你要不要赞许地看两眼,以示“绅士”地欣赏?人家化妆了一早晨,你好像看到了猪八戒他二姨,急忙忙把脑袋别到一边,不跟你绝交才怪!再说,行走在马路上有口哨声,怎么才能断定是吹口哨的多情而不是自己多情?
性骚扰是一个法律与伦理交织的问题。这决定了光靠法律不可能涵盖、解决所有问题。有些行为,比如吹口哨、抛媚眼,尽管很讨厌,但口哨难断方向,媚眼难定善恶,目前来看,最好还是限定在伦理的范畴,继续用伦理规范来应对。
立法需要严肃与谨慎,对“性骚扰”条款过度阐释,把过多的解释附会到法律之中,让很多行为发生了却无法惩治,只会有损法律的权威和严肃性。
(毕书之 陕西 职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