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是南京本地人,目前在一家大超市从事管理工作。2年前,张明与一名女员工徐某互生好感,徐某是盱眙人,当时是22岁。两人认识不久后,便同居在一起。徐某的母亲得知后,表示张某比女儿大很多,坚决不同意女儿与张明在一起。
前天上午,徐某的母亲来到南京,找到了女儿与张明的住处,要求女儿跟自己回家。当晚11点多,母女间因意见不合发生了争吵。徐某母亲一气之下,跑到阳台上想跳楼,徐某哭求母亲:“你为什么要这么逼我呀?我就是想跟着他嘛!”张明见状,对着准岳母跪下:“您千万别干傻事,您到底让我们怎么做呀!”好不容易,两人将徐某母亲劝下阳台。为以防万一,张明报了警。
赶到的警察表示,徐某母亲应尊重女儿的选择,但徐某母亲情绪激动,“我辛辛苦苦把女儿拉扯大,我容易吗?现在女儿来到南京跟人家住在一起,这让我们怎么放心呀!”听着准岳母的哭诉,张明感觉非常尴尬,他主动问未来的丈母娘,到底有什么要求。最后,徐某母亲表示:“我们就她这一个女儿,现在她跟了你,我们以后靠谁呀?我们以后的赡养怎么办呀?”徐某母亲称,在她们家乡,女儿嫁人,娘家都是要收彩礼的。如果女儿坚持跟张明生活在一起,那张明必须给娘家做一定补偿,最终双方签订了一纸协议,协议规定,张明每月付给准岳母500元,从下月开始,每月月初将钱打入准岳母银行账号内,这笔钱要一直付24年,作为对准岳母抚养女儿的补偿。在场的民警认为,双方签订这样一个协议,既不违法,又是双方意图的真实表示,警方不便干涉。
但周围邻居对此则看法不一。其中一部分人认为:“这太过分、太明显了!这样做,以后亲戚关系怎么维持呀?母女关系、岳母与女婿的关系怎么处理呀!”但也有一些人认为徐某母亲的做法不无道理,毕竟为人父母付出了很多,何况赡养老人本就是儿女的义务,老人的考虑很现实,虽然从感情上讲,不太让人能够接受,但毕竟合理合法。快报记者 顾元森
“每月须付给丈母娘500元,一直要付24年,作为对丈母娘抚养女儿的补偿。”前晚11点多,在准岳母的要求下,家住迈皋桥的30多岁的张明(化名)无奈之下与准岳母签订了这样一纸协议。
每月付给“丈母娘”500元,要付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