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目前约有12万人持有《再就业优惠证》。昨天,南京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发出通知,从今年12月10日起到明年2月28日,于2007年1月1日前领取《就业登记证》、《再就业优惠证》的本市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包括灵活就业人员以及个体经营者),必须参加2006年度年检,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年检的,其优惠证将自动作废。
持《再就业优惠证》找到工作的市民、正在享受各种税费减免的个体经营者,十分关心自己今后是否还能享受这些再就业优惠政策。记者为此采访了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科长马有平。
税费优惠未到期接着免
玄武区下岗职工于女士2004年12月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并开了一家小吃店,到今年上半年已享受各项税费减免近5万元。她担心年检是否会取消自己的优惠证。
“此次年检主要是对2005年前已享受过扶持政策的企业和个人的复核。对享受扶持政策到期、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调离我市、死亡等年检不合格的《再就业优惠证》收回注销。”马有平说,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凭《再就业优惠证》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对3年期限未到的人员,可以继续按规定享受,如于女士是2004年12月申领了《再就业优惠证》,她在通过年检合格后,可接着享受优惠一直到2007年12月。
从未用过证的继续享受
鼓楼区李女士于2003年12月份下岗后领取了《再就业优惠证》,一直在家照顾读高中的儿子。近日,她想重新就业,准备在某超市当理货员,超市也准备与她签三年的劳动合同。她说:“我的优惠证从来没有用过,如果注销了,政府不发给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单位很可能就不和我签了。”
马有平表示,从未享受过扶持政策的人员,可以继续享受新一轮优惠政策,同样期限也是三年。但是已经享受过税费减免或者社保补贴等优惠的,且优惠证3年到期的就不能再继续使用了。不过,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在公益性岗位上工作满3年或者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以适当延长使用《再就业优惠证》的时间。快报记者 项凤华
从12月10日开始,未参加年检的,优惠证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