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通讯员 浦文 记者 朱俊骏)从品质部部长降为品质部主管,职务降了,这个员工便认为“有失尊严”,于是一纸诉状把公司告上了法庭。
2004年3月,王先生应聘到位于浦口的一家公司工作。试用期内,王先生被任命为公司品质部部长。同年6月29日,公司任命王先生为南京公司品质部部长。同年6月30日,双方签订了自2004年6月30日至2007年6月29日的聘用协议。2006年3月,公司对所有干部员工进行全面考评,公司认为王先生已经不适合担任品质部部长,于是将他的职位降为品质部主管。虽然待遇没有变低,但王先生还是不乐意,认为单方降低他职务的行为损害了他的职业尊严,也违反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变更的相关规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先生经考评不适合继续担任品质部部长,被告将其任命为品质部主管,是被告行使自主用工权,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原告岗位变更后,其工资待遇并未变化。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