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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 年 11 月 25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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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种情形 警察应予辞退
  □新华社北京11月24日电(记者 田雨 熊聪茹) 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予辞退的5种情形。

  《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辞退:

  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3.因所在公安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4.不履行人民警察义务,不遵守人民警察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公安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但《条例》同时明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性人民警察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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