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2版:南京·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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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 年 11 月 25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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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厂规该删除
吴应海
  ■新闻背景

  “我最近出狱了,下定决心要好好做人,在一家焊割厂上班,人家一天完成2个活,我一天能完成5个活,卖力地工作却招来工友的嫉妒,厂方也因为我有前科,就把我给辞退了。”顾建东向记者吐露着自己的遭遇。

  (11月24日《现代快报》)

  

  海之蓝:从报道的情况来看,顾建东之所以被厂里辞退,主要是因为他工作的厂子有一条特殊厂规,那就是犯过罪的人一律不可以录用。笔者以为,这样的厂规实为不妥。《劳动法》第三条明文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顾建东既然刑满释放,那他就拥有平等就业权,任何人都无权因为他有前科而把他拒之门外,否则就是歧视,就是违法。笔者以为,相关部门在与该厂积极沟通的同时,更应该督促该厂删除这一荒唐的厂规。

  

  njdyj:“浪子回头金不换”用在有“前科”的刑释人员身上,寄托了社会对这个特殊群体的殷切期望,但在现实生活中,他们获得的实质性帮助少之又少,甚至受到家人、朋友和社会的歧视,工作没着落、生活困难,思想上无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回归,成为社会治安中的不稳定因素,乃至一部分浪子重蹈覆辙。

  其实,他们已经受到法律的惩罚,既然释放了,就成为社会上平等的一员,我们也就不能老盯着他们的“历史”不放。而作为企业应该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给回头的浪子一条生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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