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6版:法治新闻
3上一版  下一版4  
PDF 版
· 为狗起争执“气死”老板娘
· 苏大医院一科长受贿被判刑
· 抓到的蟊贼揍不得!
· 个矮落榜状告人事局歧视
· 现金被盗会计重复报支获刑
· 大连教授否认剽窃
· 农垦出租原总经理今天受审
· 跳舞碰擦 一男子杀人获无期
收藏 打印 推荐  更多功能  
     
     
     
     
  2006 年 11 月 24 日 星期
上一期  下一期  
 
下一篇4  
    论坛 博客 推荐  
为狗起争执“气死”老板娘
“气死人”是否要承担责任?法院:诱发悲剧分担相应责任
朱俊骏 李自庆
  流浪狗闯祸引发纠纷

  现年62岁的张先生是泰州兴化市人,几年前他和妻子刘莉(化名)来南京谋求发展,夫妻俩在城区水佐岗附近开了家宠物诊所,生意做得还算不错。

  今年4月3日,对于张先生及家人来说,是一个极为不幸的日子。当晚7时许,一条流浪狗在张先生的宠物诊所门前喝水,这条狗已不是第一次光顾这里了。而就在流浪狗开怀畅饮的时候,市民陈先生夫妇带着5岁的女儿小乐(化名)散步路过此处,跟在爸妈后面的小乐用脚碰了一下正在喝水的流浪狗,小狗顿时大叫着朝她袭击过来,吓得小乐大哭不止。此时隔壁理发店的员工及陈先生夫妇都赶了出来,询问小乐有无被狗咬着,小乐称没有被狗咬到,于是夫妻俩就带女儿回了家。

  岂料十多分钟后,陈先生夫妇带着女儿气冲冲地闯入张先生的宠物诊所,称孩子被狗咬伤,要求他带孩子去医院打狂犬疫苗。张先生夫妇及周围邻居再三解释,称这条狗不是诊所的,而是一条流浪狗,陈先生不听解释,坚持要张先生陪自己的女儿去医院,为此双方发生矛盾。争吵中,张先生指责陈先生夫妇没有带好孩子,本身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一听这话陈先生火了,上去就对张先生脑门打一拳,并顺手去抓他的头发。张先生的妻子刘莉见状焦急万分,便上前阻止陈先生,被陈先生用力推搡到一米多远的椅子上。

  为避免事态恶化,张先生只好同意陪陈先生夫妇及他们的女儿到医院注射疫苗,怎料就在他们刚刚离开时,不幸便发生了……

  争执后老板娘一头栽倒

  就在张先生等离开宠物诊所几分钟后,坐在椅子上的刘莉突然一头栽倒在地,只见她不停地呕吐,浑身急剧颤抖,情况十分危急。

  张先生得到消息后,火速赶回并将妻子送往省人民医院抢救,医院的诊断结论为:“脑出血、房颤、糖尿病”。鉴于患者病情的严重程度,医院随即向其亲属发出了“病危通知书”。接下来的几天,刘莉的病情不断恶化,眼看挽救无望,经张先生等家人要求,4月18日刘莉被转入兴化市中堡镇卫生院治疗,4月22日刘莉因医治无效而死亡。

  晚年丧妻,这让张先生痛心疾首。办完妻子的丧事后,张先生决定找陈先生夫妇讨说法,在他看来妻子之死陈先生夫妇有逃脱不了的干系。然而当他找到陈先生时,对方却不认账,认为其妻死亡是自身疾病造成的,与他没有任何关系。

  协商赔偿不成,张先生不愿就此罢休。8月22日,他一纸诉状将陈先生夫妇告上了鼓楼区法院,认定其妻刘莉因脑出血抢救无效死亡,与两被告的吵打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87392.06元,并承担全部案件诉讼费。

  诱发悲剧分担相应责任

  法院经庭审查明,刘莉因患脑血管意外等多种疾病死亡。从这一事实分析,任何一个正常人在产生争吵、推搡后,不应发生脑出血致死亡后果,而刘莉由于情绪波动突发死亡,其自身身体状况已具备脑出血的客观条件;本案被告主观上无法预见其与原告发生争执、推刘莉坐到椅子上的行为会导致她脑出血死亡的结果。因此,被告主观上并无过错,被告的行为是造成原告妻子脑出血致死亡的诱因条件,而非直接原因,被告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本案被告的行为尽管与刘莉死亡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但其行为是造成其死亡的诱发因素,因此,被告应补偿原告直接损失的10%。

  法院根据以上认定,于昨天就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3757元。通讯员 李自庆 王玫

  快报记者 朱俊骏

  一条流浪狗在宠物诊所门口袭击了一个小女孩,为此,小女孩的父母与宠物诊所的老板娘发生了争执。就在这时气急攻心的老板娘一头栽倒在地,不久不治身亡。随后,老板娘的家人将小女孩的父母告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索赔各项损失18.7万余元。“气死人”是否要承担责任?昨天,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

下一篇4  
收藏 打印 推荐    
 
友情链接
 
现代快报版权所有 版权声明  | 投稿信箱 | 联系方式 | 网管信箱 | 广告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