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1版:法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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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 年 11 月 23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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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声明”违背事实 法院判侵权
朱俊骏 李自庆
  “律师声明”违背事实

  法院判侵权

  □快报讯(通讯员 李自庆 吴宏 记者 朱俊骏)2003年12月,南京艺术学院产业开发部与李先生签订协议,聘用其为学院培训中心副主任,主管美术培训。次年5月双方续签协议,仍然约定李先生任原职。2005年10月,南京艺术学院决定中止与李先生签订的协议,但此决定并未付诸行动,直到今年7月初,李先生依然在培训中心工作。此后,双方发生纠纷,学院培训中心向李先生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办理交接手续。7月15日学院授权振泽律师事务所的两名律师在南京一家媒体上发表《律师声明》,称学院聘用的李先生“既非学院人员也非学院培训中心人员”。后该声明又被培训中心网转载。

  因该声明与事实不符,导致对李先生名誉构成侵害。协商处理无果之下,李先生将该学院及律师事务所告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要求两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近日法院就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两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判决其立即删除网站上的《律师声明》并在媒体上刊登对原告的道歉声明,共同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宣判后两被告不服,已于昨天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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