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6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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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 年 11 月 21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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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新计发办法将出台
项凤华
  昨天下午,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在“中国江苏网”和“江苏劳动保障网”举办了3个小时的养老保险政策在线直播活动,其中个人账户变化、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等问题成为广大参保职工的关注焦点。

  新办法将设5年过渡期

  问:今年3月份,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其中关于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是否已出台了?

  答: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省政府及劳动保障部门正抓紧修订《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即将颁布实施。新办法从2006年7月1日起实行,即2006年7月1日后退休的职工,均要按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重新计算基本养老金。

  新办法明确,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其中,基础养老金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不足1年的缴费月数折算为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本人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确定,计发月数的标准是由国务院统一确定的,不同年龄退休的,计发月数不同。退休时年龄越小,计发月数越大,反之则越小。如60岁退休的,计发月数为139;55岁退休的,计发月数为170;50岁退休的,计发月数为195。

  即将出台的新办法还规定,新制度有5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退休时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原规定计发数额的,发给一定比例的高出部分;2011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完全按照新办法标准计发。在过渡期内,退休时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规定计发数额的,予以补足。

  养老保险费如何补缴

  问:企业和职工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如何补缴?

  答: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县(区)属以上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在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前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当自当地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和劳动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之月起,按照历年职工工资总额以及省政府苏政发[1998]75号文件规定的当地企业缴费比例和历年职工个人缴费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依据职工本人1996年1月1日后历年的缴费工资和补缴时间,建立职工个人账户。补缴1995年底前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时,按照应缴纳额和同期居民1年期储蓄存款利率,补缴历年的基金利息。补缴期间职工本人工资收入无法确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快报记者 项凤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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