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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 年 11 月 17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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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个人集资建房很难复制
陈光明
  【今日视点】

  温州市“个人集资建房”牵头人、该市市场营销协会秘书长赵智强11月15日宣布:温州“个人集资建房”的委托开发商11月15日拿到政府挂牌出让地块,5个月后可望动工,将成为全国首例个人集资建房项目,开发成本价则不到周边商品房市价的一半。

  (11月16日《东方早报》)

  几年前于凌罡在网上提出了个人集资建房。随后,各地个人集资建房呼声渐高。但是,至今却还只是“全国首例可望动工”,令人哑然。其中原因值得推究。

  首先,个人集资建房,是一种“反社会分工”的事物。在生产专业化、集约化的今天,是畸高房价迫使部分个体结盟,这并不可能成为市场发展的主流。

  其次,个人集资建房缺少政策方面的支持和法律方面的规范。在土地取得、银行贷款、资质准入、手续审批等方面,怎么规范?这些都是个人集资建房无法回避的问题。就拿温州市的这个全国首例个人集资建房项目来说,如果不是“得益于温州市场营销协会的社团组织背景、当地便捷的融资渠道以及目前不明朗的房地产走势”,“拿地”这个主要瓶颈能一下子就突破吗?难!

  再次,个人集资建房者这个团队自身存在明显的缺陷。个人集资建房的一个最基本的特点就是人数多,而且是自发的,靠大家的自觉行事,内部组织就难免松散。集资建房者中途退出、转让,变相非法集资等风险随时存在。那么,它的发起者怎样保证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损害?众多集资者产生意见分歧时如何处理?无法竣工成为烂尾楼或者房建成后集资者不满意怎么办?楼层及房屋如何分配?这些潜在的风险单靠志同道合者的自觉性是根本无法解决的,自然难以排除其中巨大的纠纷与隐患。

  房地产开发本来就成本高,风险大,环节多。就算是专业的团队,如果没有经验,操作起来仍有许多困难。而且,众多人合作,要么推选一人代理,要么成立公司。而成立公司跟寄希望于房地产商无异,不仅有了营利的目的,恐怕在取得土地价格上也难和实力雄厚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抗衡。当然,也不排除这样一种可能,集资者将目光直接转向房地产开发商,就像北京市的一些集资者的做法那样。显然,有房地产商介入的“个人集资建房”已不是目前广大消费者所期待的那种个人集资建房。

  可见,个人集资建房难以出世、路走得艰辛是很自然的。但是,我们必须看到,温州这次个人集资建房有其特殊性,尤其是温州民间资本运作发达扫除了资金障碍,其次有专业人士长期参与扫除了专业障碍,但是,房子尚未开建,建设过程中会有哪些意外,尚不得而知。因此,相对其他地方而言,心虽然向往之,但却很难复制成功。(陈光明 四川 媒体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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