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2版:法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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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 年 11 月 15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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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车”撞死晨练老人,谁担责?
租车人:如果不是那个深沟,老人不会死;法院判决租车人负事故责任
吴杰
  今年4月6日早上约8点,一名骑车人经过江宁某宾馆门前时看到,一辆轿车从宾馆门口向外倒溜,车上没有人。这时,有个老太在路边护栏处锻炼身体,轿车正朝着老太而去。眼看轿车就要撞上老太,老太喊着“哎、哎”,然后“啊”的一声,被撞到护栏底下2米深的沟里,老太顿时嘴里出血。

  老太家人索赔10万

  4月6日约8时,蒋某将车开到江宁某宾馆大门口停车场,然后打电话给朱某:“我把车还回来了,你来收车吧。”某汽车租赁公司的朱某马上从宾馆内的办公室下来,两人交接完车辆后就进入宾馆办手续。等办完手续出来一看,车子竟然不见了,经过一旁的洗车人提醒,才知道车子倒溜把人撞了。急忙跑去一看,车子撞到了路边的护栏上,一名老太摔倒在路边2米深的沟里,受伤非常严重。

  朱某急忙把老太送至医院,但是经过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引发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是当事人在有坡道的停车场未按规定制动停放(没拉手刹),应负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老太的家人将蒋某、租赁公司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一起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10万余元。

  租车人喊冤没有直接责任

  被告蒋某认为,老太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宾馆门前路边的护栏不符合标准,被撞后坠落深约2米的沟中死亡,而非轿车直接撞击致死。“车倒溜的时候很慢的,如果不是有个2米深的沟,撞倒了也不会死亡啊。”

  法院认为,老太从护墙跌落致死的直接原因是受到倒溜车辆的撞击,即使该路段护墙较高,老太被撞后跌不下去,其后果也难以预料。

  法院通过宾馆监控录像等证据认定,轿车倒溜应推定蒋某未有效制动车辆造成,蒋某应负事故责任。租赁公司工作人员朱某在交接车辆的过程中,仅检查车辆外观和行驶里程,客观上不能预见事故的发生,对事故发生并无过失。

  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限额内的5万元,其余经济损失扣除租赁公司已付的1万元医疗费,由被告蒋某再赔偿5万元。

  通讯员 江研 快报记者 吴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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