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通讯员 李自庆 记者 朱俊骏) 南京一家公司以跳槽员工从事了与离职前相同的工作,违反了双方曾签订的诚信协议中的竞业限制条款为由,将其告上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违约行为,并支付违约金2000元。昨天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原告并未按规定给予被告补偿金,其主张的竞业限制不合理,故不受法律保护,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现年22岁的宋丽是名漂亮的女孩,2005年2月她应聘到南京的一家展览公司工作,具体负责公司的展览咨询业务。同年5月27日,公司与宋丽签订诚信协议,其中第九条约定,“乙方(宋丽)与甲方(展览公司)的聘用合同解除后,两年内不得自己经营或参与经营与甲方业务相同的企业,不得从事与甲方业务相同的业务工作”。诚信协议第十一条约定,“乙方遵守本协议第九条约定,甲方给予补偿基金,已于在职期间乙方每月的报酬中发放。该项补偿基金为乙方月工资总额中的30%”。第十四条约定,“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九条,给付甲方违约金2000元”。2005年9月20日,宋丽离开展览公司,公司于同年11月29日作出同意宋丽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之后宋丽进入南京一家会展公司工作。展览公司于今年4月发现宋丽在与其公司有相同业务的企业工作,遂于5月中旬向南京市鼓楼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停止违约行为、支付违约金2000元。仲裁裁决不支持其主张,展览公司不服,将宋丽告上了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竞业限制协议限制的是劳动者的择业权,因此受法律保护的竞业限制协议必须是合理的,即用人单位应给予劳动者相应的补偿。法院认定原告并未按规定给予被告补偿金,其主张的竞业限制不合理,故不受法律保护,同时,原告也不能证明其商业秘密受到侵犯,故原告展览公司主张被告宋丽给付其违约金等诉讼请求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指责跳槽员工违反竞业限制条款
公司状告跳槽员工没打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