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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 年 11 月 14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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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中医院 原院长被判刑
丁岚
  □快报讯(记者 丁岚) 南京市中医院原院长刘某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受贿6万元,日前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出生于1943年的刘某大学文化,2005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逮捕。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利用担任南京市中医院院长的职务之便,在该院人事安排、工程建设、业务合作等过程中,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6万元。

  调查发现,刘某的堕落是从“小打小闹”开始的。杨某是苏北的一名小包工头,平时经常往刘某那里跑,目的是希望刘某能给他一些零散工程和杂活干。1998年春节前,杨某来到刘某的办公室,送给他一个装有3000元人民币的信封,让他“自己买点年货”。此后,每到中秋、春节等节日,杨某都会这样到刘某的办公室去坐坐,当然最主要的是去“表示一下”。后经查实,从1998年春节到2001年中秋节前,杨某共分8次送给刘某人民币2.9万元。

  贾某是某医院医生。2002年10月至11月间,一直想调进南京市中医院的他,分两次送给刘某人民币6000元和普天牌手机一部(内含5000元话费)。和贾某一样想进南京市中医院的人,还有很多,当然他们得向当时的院长刘某“表示表示”。2000年下半年,金某为了能到南京市中医院眼科中心开展配眼镜的业务,到刘某家里给他送去了5000元人民币;医药代表蒋某为了能把中药材推销到南京市中医院,在2001年春节后到刘某家送去了3000元钱;2001年春节后和2002年春节,梁某两次给刘某送去了3000元人民币……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日前以受贿罪一审判处刘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退赃款人民币6万元,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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