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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 年 11 月 14 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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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定点药店购药有新规
买处方药要定点医院盖过章的外配处方
项凤华
  □快报讯(记者 项凤华) 为加强定点零售药店管理,保障参保人员用药安全,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费结算管理中心昨天发出通知,参加医疗保险的市民以后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处方药时,必须提供由定点医疗机构加盖门诊专用章或医保专用章的外配处方。据统计,目前南京有51家医保定点药店。截至9月底,南京医疗社会保险参保人数达164万人。

  根据规定,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取药或持外配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使用个人账户支付的医疗费用以《医疗保险卡》记账,医保中心按个人账户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与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结算。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结算中心医保服务科科长石岩解释说,当参保人员使用药品目录中的非处方药(OTC),可持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卡直接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当使用目录中的处方药,如抗生素、抗肿瘤药等,必须提供由定点医疗机构加盖门诊专用章或医保专用章的外配处方、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和门诊病历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

  石岩提醒,如果参保人员伪造、涂改处方及费用单据等凭证的,将被暂停其《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功能的使用,相关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违规金额较大或情节较为严重的,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处理。同时, 定点零售药店不得调配书写不规范、无医生签字盖章、未加盖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专用章或医保专用章的外配处方;定点医疗机构应允许参保人员持本医疗机构医生开具的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外购药品。近期医保部门将会联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的定点零售药店,视情节不同,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暂停或取消定点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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