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发言】
陕西省19个部门联合下发规定,将管理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考核内容,对未成年人外出流浪乞讨严重的地区下达督查通知书,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华商报》11月12日)
新闻一出来,网上就指责一片:这个所谓的规定又是一个拍脑袋的决定,不仅没什么可行性,而且根本无从监督执行,因为19个部门看起来都管,到最后却肯定是谁都不管……凡此种种,不一而足,但愣是没有为这个规定说好话的。看来,习惯性的质疑已经让我们根本就没有耐心去辨识政策的初衷,迫不及待地就一棍子抡过去了。这样的“批评心态”,显然是不健康的,也无助于解决具体问题的。
在我看来,陕西的这条规定初衷并没有错———消除未成年人流浪的现象;实现的手段也很管用———把这项工作与有关领导的乌纱帽结合起来。关键是怎么执行?谁来执行?这些具体的问题如果也能很好地解决了,这条政策肯定将能惠及当地不少原本除了流浪别无他法的孩子。
网上有人说陕西的这项规定剥夺了孩子们最后的“流浪权”,这真是笑话,如果有书读、有饭吃、有衣穿、有地方住,哪个孩子会希望拥有这样的“流浪权”?他们的流浪,实在是生活重压之下最悲惨的自救。既然如此,当地政府有意解决造成他们流浪的问题,又有什么不好呢?当然,当地政府也应该清楚看到造成流浪儿童现象的原因。具体地说,应该给那些孩子以切实的帮助,让他们有书读、有饭吃、有衣穿、有地方住,让他们不再需要流浪。如果当地政府真能切切实实地做好这些工作,对孩子们当然是好事,对当地的治安又何尝不是好事呢?
(尹之 江苏 公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