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视点】
11月10日《现代快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抓紧制定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犯罪量刑指导意见,统一量刑情节的认定标准,规范缓刑、免刑的适用。
贪官判处缓刑比率过高和逐年递增的问题已经引起了法律界和公众的高度重视。许多贪官根本不符合条件也给予了“缓刑待遇”。2004年1月至2005年8月,江西省共有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被判处缓刑的被告人94人,经核查确定其中30人的缓刑判决存在着减轻处罚幅度过大、适用法律错误等问题。缓刑在某种意义上讲,正成为贪官们的避风港。
与此同时,在法院不断地对贪官开恩的同时,我们却不断地听到法院的窝案、串案的揭露。前些年媒体报道的广东省高级法院原院长麦崇楷落马不用说,湖南省高级法院原院长吴振汉落马也不用再说,今年8月底,曾经担任安徽省阜阳中院院长的尚军、刘家义、张自民,因涉嫌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分别被审查起诉。最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曝出20多名法官因为腐败问题被纪委调查,并涉及深圳基层法院法官。
作为“公平与正义”化身的法官,也与审判台上的贪官是一丘之貉;作为“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法院,居然在某些地方成了腐败的重灾区,我们就不难想像判处缓刑的贪官为何如此之多,我们不难理解,为何正义的边界会逐年在模糊化。
许多贪官虽然落网了,但“百足之虫,死而不僵”,他们仍然具有强大关系网、势力、金钱及活动能力,甚至原本就与法官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法官不是生活在真空中,尤其是在法官受行政约束、受监督少的情形下,法官“让贪官出来自己却栽进去”也就不难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抓紧制定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犯罪量刑指导意见,统一量刑情节的认定标准,规范缓刑、免刑的适用固然很重要,但贪官判处缓刑多并不在于法官“不懂法”或是“没有标准”,而恰恰在于监督的缺失,使得他们敢于为贪官“减刑”,实现利益交换。(杨涛 江西 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