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搬起东西砸死陌生女子
今年31岁的南京沿江工业开发区居民徐春荣,原为南京市公交总公司第五分公司驾驶员。2001年6月26日凌晨1时许,徐春荣酒后到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一家公司欲找前女友汪某聊天。随后一幕惨剧发生———据徐春荣事后供述:“当时我走到离该公司电修车间不远的一个三岔路口处,看到一女子迎面走来,感觉像前女友汪某,于是我就喊‘汪某’,那女子没理我,我就继续喊。不料那女子说我认错人了,还骂我神经病,为此我们就吵了起来。我顺势推了她一下,谁知她打了我一耳光。当时在路口,我怕被人看见,就从后面用手勒住她脖子,并怒气冲冲地将她拽到附近墙边,将她打倒在地,然后用手掐她脖子。掐了一会,她不怎么反抗了,我就一手掐她脖子,一手扒下她的裤子和鞋子,把她上衣掀到乳房上面,对她进行猥亵。这时,她突然咬到我的右手,我一生气,就把她右边乳头咬下吐在一边。此时,她还是咬住我的右手食指不放,我努力挣脱后,看见自己手上流了很多血,于是就从旁边搬了一个铁质的疏水器向她的头部砸了下去,之后我就直接回家了。”经法医鉴定,死者系被他人持钝性物体打击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并颈部遭物体压迫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原因】
被女友甩了,恨女人
谈到当初为何会痛下杀手,徐春荣交代:“当时,我发现那女子不是汪某后,想到汪某与我相处了7年,还与我断绝关系。加上那女子对我打骂,我很生气,恨女人,于是就扒她衣服,咬她乳头。随后又怕她喊叫,被人听见,所以就没有考虑后果地搬起东西朝她的头上砸过去了。”
2006年2月9日,徐春荣被抓获归案。南京检方随即将他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同时死者父母以及丈夫还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徐春荣赔偿死亡赔偿金246380元,丧葬费10478.5元。对此,徐春荣表示:“我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声明没有杀害死者的主观故意,同时对民事赔偿也没有意见,但我个人没有财产。”
法院审理认为,徐春荣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徐归案后认罪态度虽较好,但其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南京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徐春荣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还须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256858.5元。
通讯员 高纯 刑一
快报记者 宗一多
“那天我酒后本来是去找前女友再谈谈的,劝她回心转意,后来发现拦住的女子不是我的前女友。想到前女友与我相处了7年,还与我断绝关系,再加上那被拦住的女子对我打骂,我当时就很生气,恨女人,于是就扒她衣服,咬她乳头,而且怕被发现就不计后果地搬起东西朝她的头上砸了过去”。尽管故意杀人犯徐春荣事后对自己的行为很后悔,但后悔挽回不了一条无辜的生命。昨天上午,南京中院对徐春荣执行死刑。